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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海航金如意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15 11:59:1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4.2保单红利的领取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现金领取。

  (2)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但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经我们审核同意。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4.3保单红利派发日期本合同保单红利派发日期为本合同的保单周年日。

  5保险费的交纳

  保险费的交纳 投保时,您应当一次性交纳保险费。您的保险费金额应当不低于您与我们约定的保险费最低限额。

  6现金价值权益

  6.1现金价值 本合同各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您可以向我们咨询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的保单实际具有的现金价值除保险单上载明的数值之外,可能还包括由于红利分配而产生的相关利益。由于因红利分配而产生的相关利益是不保证的且无法事先确定,只能根据每年分红的实际状况确定,所以未在保险单上载明。

  6.2保单贷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未还款项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见11.23)执行。若您到期未能偿还贷款本息或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未还款项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7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效力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且本合同不再参与红利分配,同时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从合同中止日起停止计息。

  7.2效力恢复在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以内,您可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经双方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和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本合同复效后,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自本合同效力中止时重新开始计息。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与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8合同解除

  您解除本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若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本合同的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本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本合同的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本合同的申请书之日起30日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9如实告知与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做出明确说明,未做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2合同���除权的限制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0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0.1年龄错误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