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百年好合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11 10:28:4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身体全残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
料。
5.如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
办理保险金申请。
6.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7.本公司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4.4 保险金的给
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险人或
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
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
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
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4.5欠交保险费、
未还款项及
多给付保险
金的扣除
本公司在办理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
费等事项时,如您欠交保险费、有其他款项未还清或本公司实际给付保险金多于应付
保险金的,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款项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5.基本条款
5.1明确说明与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
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
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
的,该免除本公司责任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
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
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67420111 第7页[共10页]
百年好合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
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2本公司合同
解除权的限
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
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
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3年龄确定与
错误处理
1.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2.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
上填明,如发生错误按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
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
除权适用前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
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已发生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故,在给付保
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
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5.4联系方式变
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
通知本公司。如您未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
等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视为已送达给您。
5.5失踪处理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失踪,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依据人民
法院的宣告死亡判决及宣告死亡日,按本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如日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领取人应将已领取的保险
金于被保险人重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