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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百年好合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11 10:28:4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身体全残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

  料。

  5.如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

  办理保险金申请。

  6.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7.本公司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4.4 保险金的给

  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险人或

  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

  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

  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

  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4.5欠交保险费、

  未还款项及

  多给付保险

  金的扣除

  本公司在办理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

  费等事项时,如您欠交保险费、有其他款项未还清或本公司实际给付保险金多于应付

  保险金的,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款项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5.基本条款

  5.1明确说明与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

  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

  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

  的,该免除本公司责任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

  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

  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67420111 第7页[共10页]

  百年好合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

  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2本公司合同

  解除权的限

  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

  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

  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3年龄确定与

  错误处理

  1.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2.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

  上填明,如发生错误按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

  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

  除权适用前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

  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已发生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故,在给付保

  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

  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5.4联系方式变

  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

  通知本公司。如您未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

  等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视为已送达给您。

  5.5失踪处理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失踪,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依据人民

  法院的宣告死亡判决及宣告死亡日,按本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如日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领取人应将已领取的保险

金于被保险人重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