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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康天安吉祥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11 10:02:5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应当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 知义务,足以影响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公 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在扣除手续费后无息退还 已收保险费。

  第十条 受益人的���定和变更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 人的,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身故保险 金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公司。公司收到变更身故保险 金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在本合同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

  投保人指定或者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公司向被保

  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全残保险金和满期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单服务

  在享受本合同给您带来的权益的同时,您还可获得公司为您特别提供的以下服务:

  第十一条 犹豫期

  犹豫期是从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日起十日内的一段时期。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在犹豫期内,您可以在提交本合同第十七条第二款所列的证明和资料

  的原件后,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三款的约定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第十二条 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申请借款。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 现金价值(须扣除保单欠款(21)及利息)的 70%,每次借款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满日前偿还。未能及时偿还的,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 视同重新借款。

  第十三条 欠款的扣除

  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现金价值、红利或退还已收保险费时,若本合同有保单欠款及利 息,则公司应先扣除上述所有款项后再给付余额。

  第十四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在投保时,请按照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申报并在投保单上填写,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

  规定办理: 一、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范围的,

  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日起逾二年 的除外。

  二、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公司有 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保 险金。

  三、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公司应当 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四、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公司实际派发红利与应付红利不符的,公司 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对派发红利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地址的变更

  如果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生变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否则公司将按最后一次 记录您所书面通知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文件,并视为已送达。

  第十六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与公司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

  当由公司在本合同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出具批单,或者由您和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您可以书面通知公司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