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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康天安吉祥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11 10:02:5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关的声明、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了一份完整的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 合同”)。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年龄为六十天以上,七十周岁以下(含七十周岁)的人,可以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基本保额、保险金额、保险费和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基本保额由您和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基本保额的两倍。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的限额。

  本合同需要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三年。

  第四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当您交付了保险费并经过公司同意承保后,公司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保险单上 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是本合同真正并且唯一的生效日,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险单周 年日��除另有约定外,公司对本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日当日的二十四时开始。

  第五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效力终止: 一、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 二、公司已经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三、本合同保险期满; 四、“恒康天安附加吉祥疾病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五、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遭受意外伤害(17)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 天内因该次意外伤���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非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 公司无息退还您已交的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身故或全残,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身故或全 残保险金,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二、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18)时,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

  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次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公司除给付身故或全残 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保险责任终 止。

  三、满期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期满时仍生存,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

  同保险责任终止。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合同所列保险责任的,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自杀;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行为;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酗酒、拒捕或越狱; 五、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八、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的效力即行终止。如果您已交足二年以上保 险费,公司将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二年保险费,公司将在扣除手续费后无息 退还已收保险费。

  第八条 红利事项

  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法定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是否进行红利分配和 红利分配方案,若进行红利分配,保险单周年日在红利公布日之前的,红利在公布日派发,保 险单周年日在红利公布日之后的,红利在保险单周年日派发。公司将在每个红利派发日(19)后的 十个工作日内向您寄送分红业绩报告和红利通知书,您也可致电公司查询您所持保险单的红利 情况。

  派发的红利仍将保留在公司,并且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利息(20)自红利派发日开始计算。

  本合同效力终止时,公司将一并给付保留在公司的红利本息。 若本合同由于退保、给付等原因终止,终止日在同一年度内的保险单周年日和红利公布日

  之间,并且当年的保险单周年日在红利公布日之前,公司将支付临时红利。临时红利只能以现 金领取。任何临时红利一旦支付,将视为正式红利已经支付。

  第九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