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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办法:办法细则

2016-10-09 16:25:5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为了保持缴费基数平稳过渡,可采取过渡措施,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统一缴费比例。参保单位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

  (三)统一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统一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8%记入,按照自治区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

  (四)统一待遇标准。

  1.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统筹养老金月标准以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为了保持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可采取过渡措施,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2.统一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和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由自治区按照国家部署制定,全区执行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应按照自治区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信息系统。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全区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流程,通过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经办养老保险业务。

  第四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自治区级统筹管理和使用。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直接缴入自治区级国库。各盟市、旗县(市、区)历年积累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除预留两个月养老金作为周转金外,全部上划自治区级国库。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自治区级统筹管理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