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附加转换标准团体年金保险
2014-10-08 11:23:5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保寿险附加转换标准团体年金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年金
年金
若主合同的年金领取方式为分期领取(或部分分期领取),被保险人生存至主合同 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本公司按主合同约定将该被保险人的账户价值(见 4.1),根据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年金类型、年金领取方式及年金转换标准,转换为 主合同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金后,不允许变更年金领取方式和年金类型。可 以选择的年金类型包括:
(1)定期确定年金。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约定的给付期限届满,本 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给付期限届 满前身故,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期限部分的年金直至约定的 给付期限届满,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定期年金。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约定的给付期限届满,本附加 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给付期限届满前 身故,本公司给付年金至其身故时为止,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 责任终止。
(3)普通终身年金。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身故,本附加合同对该被 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4)保证给付 10 年终身年金。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保证给付 10 年。若 被保险人未领满 10 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 10 年部分 的年金直至 10 年期限届满,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 被保险人 10 年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给付年金,直至身故,本附加合同对 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5)保证给付 10 年增额终身年金。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保证给付 10 年。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每个保单年度年金给付标准,在上一个保单年度 给付标准的基础上,按首个保单年度给付标准的 5%增加。若被保险人未领 满 10 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 10 年部分的年金直至 10 年期限届满,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 10 年 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给付年金,直至身故,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 保险责任终止。
(6)保本终身年金。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身故。若被保险人身故时 本公司已给付的年金总和小于该被保险人的账户价值,本公司按该账户价 值与本公司已给付的年金总和的差额,向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 险金,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人保寿险附加转换标准团体年金保险条款目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
1. 关于本附加合同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1.1 附加合同订立3.1 保险金申请
1.2 附加合同成立与生效3.2 保险金的给付
3.3 诉讼时效
2.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
2.1 年金领取方式和年金领取起始日4. 本附加合同中的重要术语
2.2 保险责任4.1 账户价值
人保寿险附加转换标准团体年金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关于本附加合同
1.1 附加合同 订立
1.2 附加合同 成立与生 效
人保寿险附加转换标准团体年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 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条款适 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条 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未在主合同保险单���批注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与主合同相同。 若本附加合同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 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成立、本公司签发保险单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条件,附加合同生效日 期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以该日期计算。
2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
2.1 年金领取 方式和年 金领取起 始日
年金领取方式分为年领和月领,由被保险人选择,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 载明。 年金领取起始日即为主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年金首次领取后的分期 领取日期,根据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方式,分别为年金领取起始日的年(或 月)对应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