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团体年金保险有什么不一样呢?
2014-09-30 11:12:2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平安团体年金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养老金
(一)养老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日,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选择的领取方式给付养老保险金。
1.选择一次性领取的,本公司给付养老保险金后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选择按年或月领取的,本公司每年或每月依约定金额给付养老保险金,并保证给付10 年。如被保险人于保证给付期间内身故,本公司继续给付至保证期间届满为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被保险人领满10 年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给付养老保险金直至其身故,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按其所交保险费的1.25 倍(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上述“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日”为约定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或生日。约定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为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被保险人提前退休的,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为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确定的退休年龄。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 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次日起10日内为犹豫期。投保人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
投保人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投保人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自本公司收
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条 投保范围
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养老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日,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选择的领取方式给付养老保险金。
1.选择一次性领取的,本公司给付养老保险金后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选择按年或月领取的,本公司每年或每月依约定金额给付养老保险金,并保证给付10 年。如被保险 人于保证给付期间内身故,本公司继续给付至保证期间届满为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被保险 人领满10年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给付养老保险金直至其身故,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按其所交保险费的1.25倍(不计利息)给付 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上述“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日”为约定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或生日。约定养老保险��领 取年龄为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被保险人提前退休的,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为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后确定的退休年龄。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
提示:
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平安团体年金保险条款
(平保养发[2009]105号,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向受益人退还该被保 险人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