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团体年金保险有什么不一样呢?
2014-09-30 11:12:2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它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三)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申请人申请保险金时,如提供的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
证明和资料。
第十四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 内作出核定。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会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
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五条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该被保 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受益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本公
司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第十六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
算。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变动
(一)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投保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保险费
后,于批注凭证载明的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被保险人于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之前离职或丧失会员资格,如投保人同意、被保险人书面申请, 本公司经审核同意后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否则,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收 到该被保险人的离职证明或丧失会员资格证明之日起终止,并对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第十八条 欠交保险费扣除 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的保险费未还清者,本公司在给付时会扣
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第十九条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支付保险费,
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
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欠交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第二十条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一条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 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 人补交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 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 的,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二十二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 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 解除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 用“第十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
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 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二十三条 资料提供
投保人应保存每一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