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安享人生个人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09-30 09:59:0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保寿险安享人生个人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年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前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7.3)与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年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我们按您选择的年金领取方式给付年金:
(1)一次性领取。我们按本合同年金领取起始日的现金价值一次性给付年金,本合同终止。
(2)按年(或月)领取。我们将本合同年金领取起始日的现金价值,根据您选择的年金类型,按本合同约定的年金转换标准,转换为年金。您可以选择的年金类型包括:
①定期年金。我们于保单年(或月)生效对应日给付年金,直至约定的给付期限届满,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给付期限届满前身故,我们给付年金至其身故时止,本合同终止。
②普通终身年金。我们于保单年(或月)生效对应日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
③保证给付10年终身年金。我们于保单年(或月)生效对应日给付年金,保证给付10年。若被保险人未领满10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10年部分的年金直至10年期限届满,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10年后仍生存,我们继续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
④保证给付10年增额终身年金。我们于保单年(或月)生效对应日给付年金,保证给付10年。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每个保单年度年金给付标准,在上一个保单年度给付标准的基础上,按首个保单年度给付标准的5%增加。若被保险人未领满10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10年部分的年金直至10年期限届满,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10年后仍生存,我们继续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
⑤保本终身年金。我们于保单年(或月)生效对应日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我们已给付的年金总和小于年金领取起始日的现金价值,我们按年金领取起始日的现金价值与我们已给付的年金总和的差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人保寿险安享人生个人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保单生效对应日(见7.1)均以该日期计算。
2您获得的保障
2.1年金领取起始日
年金领取起始日分别为40周岁(见7.2)、45周岁、50周岁、55周岁、60周岁、65周岁的保单年生效对应日,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
2.2年金领取方式及年金类型
年金领取方式分为一次性领取、按年(或月)领取。
按年(或月)领取的年金类型分为定期年金、普通终身年金、保证给付10年终身年金、保证给付10年增额终身年金、保本终身年金。
年金领取方式与年金类型于首次领取年金时由您选择确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开始领取年金后,不得变更领取方式与年金类型。
2.3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4保险期间
若您选择一次性领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至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
若您选择定期年金,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至约定的给付期限届满日;若您选择定期年金以外的其他年金类型,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5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前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