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龙金彩年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09-29 11:16:5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基本保险
金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减少后的基本保险
金额,不得低于申请减额时我们规定的最低承保金额,基本保险金额减少的部 分依(8.1)解除合同的手续办理。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7.2 效力恢复(复效)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
“合同解除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8.1 投保人解除合
同的手续及风 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
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明确说明与如
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 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 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 力。
我们就您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 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 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 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2 本公司合同解
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
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3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
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 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合同 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规 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
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 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 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9.4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
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及利息或其它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未还款 项后给付。
9.5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 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9.6 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 方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我 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 给您。
9.7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成的,当事 人可依达成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依
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
10.1 保单年度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
为一个保单年度。此处生效对应日是指保险合同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如果 该保单年度末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保单年度末最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