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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龙金添喜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29 10:48:2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明确说明与如

  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 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 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 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 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 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 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2 本公司合同解

  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

  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 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3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

  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

  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

  单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 制”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9.4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 您有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及利息或其它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 述未还款项后给付。

  9.5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 单。

  9.6 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 或双方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它形 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 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9.7 争议处理 本合同���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当事人可依达成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 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释义

  10.1 保单年度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

  止为一个保单年度。此处生效对应日是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 日,如果该保单年度末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保单年度末最后一日 为对应日。

  10.2 保险费约定支

  付日

  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支付方式确定)的对应

  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0.3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10.4 已交费年度数 在缴费期间内,已交费年度数等于保险事故发生当时的保单年度数;缴费期 满后,已交费年度数等于缴费期满当时的保单年度数。

  10.5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

  伤害。

  10.6 地震 指里氏4.5级以上地震,以国家地震局宣布为准。

  10.7 洪水 指水流脱离水道或人工的限制,或因大强度降雨在短时间内淹没相对低洼地 区,并由于上述原因危及人民生命财���安全的现象。

10.8 台风 指中心附近最大风力达到12级或以上的热带气旋,以国家气象局宣布为 准。本公司承担的台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