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龙金添喜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29 10:48:2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年 9月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君龙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 们之间订立的“君龙金添喜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
Œ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 其它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
注、批单及其它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保险合同成立
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 算。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
周岁(指出生满28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65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 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 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您 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 担保险责任。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该 金额有所变更时,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2.2 未成年人身故
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 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有6年、8年及10年三种,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起算。
您可以与我们约定其中一种保险期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4 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4.1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单期满日24时仍生存,则我们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我们不再承担给付其它保险金的责任。 满期保险金的金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交费年期;
2.4.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金额按以下情况计算,如果同时符合以下两种或两种以上 情况的,则身故保险金按其中最高一项给付。
2.4.2.1 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身故保险金的金额为: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交费年度数;
2.4.2.2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
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身故保险金的金额 为: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交费年度数×2;
2.4.2.3 被保险人因本合同所列明的七种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事 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 之日起180天内身故,身故保险金的金额为: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交费年度数×3;
上述七种重大自然灾害包括:地震、洪水、台风、海啸、泥石流、滑坡、冰雹。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1)至(7)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 金的责任;因下列(8)至(13)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的, 我们仅按条款2.4.2.1所约定的金额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不再承担 条款2.4.2.2至2.4.2.3对应的保险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
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 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 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因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 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导致的意外;
(10)被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