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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龙金添喜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29 10:48:2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年 9月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君龙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 们之间订立的“君龙金添喜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

  Œ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 其它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

  注、批单及其它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保险合同成立

  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 算。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

  周岁(指出生满28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65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 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 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您 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 担保险责任。

  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该 金额有所变更时,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2.2 未成年人身故

  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 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有6年、8年及10年三种,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起算。

  您可以与我们约定其中一种保险期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4 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4.1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单期满日24时仍生存,则我们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我们不再承担给付其它保险金的责任。 满期保险金的金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交费年期;

  2.4.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金额按以下情况计算,如果同时符合以下两种或两种以上 情况的,则身故保险金按其中最高一项给付。

  2.4.2.1 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身故保险金的金额为: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交费年度数;

  2.4.2.2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

  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身故保险金的金额 为: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交费年度数×2;

  2.4.2.3 被保险人因本合同所列明的七种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事 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 之日起180天内身故,身故保险金的金额为: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交费年度数×3;

  上述七种重大自然灾害包括:地震、洪水、台风、海啸、泥石流、滑坡、冰雹。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1)至(7)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 金的责任;因下列(8)至(13)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的, 我们仅按条款2.4.2.1所约定的金额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不再承担 条款2.4.2.2至2.4.2.3对应的保险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

  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 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 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因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 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导致的意外;

(10)被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