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鑫易宝保障计划有什么不一样?
2014-12-10 09:19:1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寿鑫易宝保障计划
适用年龄:十八周岁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养老年金 身故 满期生存金 轨道交通意外身故 航空意外身故
中国人寿“国寿鑫易宝保障计划”产品!该产品使用以下条款:
1.《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鑫易宝年金保险条款》
2.《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附加鑫易宝意外身故定期寿险条款》
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金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2014版)条款》
国寿鑫易宝年金保险利益条款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关爱年金
1.自本合同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第N个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
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关爱年金:
关爱年金=本合同与国寿附加鑫易宝意外身故定期寿险合同首次交纳保险费之和(不计
利息)×关爱年金比例;其中,关爱年金比例按下表规定:
交费期间 关爱年金比例
N=3 5%
N=5 10%
N=10 16%
注:N代表本合同的交费期间(年度数)
2.自本合同第N+1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
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或保险期间届满日,本公司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关爱年
金:
关爱年金=本合同与国寿附加鑫易宝意外身故定期寿险合同首次交纳保险费之和(不计
利息)×关爱年金比例;其中,关爱年金比例按下表规定:
交费期间 关爱年金比例
N=3 9%
N=5 15%
N=10 30%
注:N代表本合同的交费期间(年度数)
二、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
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
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
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寿附加鑫易宝意外身故定期寿险利益条款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轨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经营客运业务的轨道交通工具(包
括火车、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磁悬浮列车)在车厢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上述意外伤害发
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附加合同基本保
险金额的 300%给付轨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二、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持有效客票乘坐民航飞机,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
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班班机的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
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0%给付航空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轨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均只给付一次。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轨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和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猝死;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
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