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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鑫易宝保障计划有什么不一样?

2014-12-10 09:19:1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九、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火车等轨道交通工具的车厢

  外部或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十、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一、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十二、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

  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寿金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2014 版)条款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若本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且被保险人生存,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生存

  保险金。自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

  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在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

  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但须扣除被保险人身故后投保人累计申

  请部分领取的金额。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但须扣除被保险人身故时投保人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

  额和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累计领取的生存保险金;

  2.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

  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但须扣除被保险人身故后投保人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但须扣除被保险人身故时投保人累计申请部分领

  取的金额和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累计领取的生存保险金两者之和的105%;

  2.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

  三、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

  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

  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再按被保险人身故当

  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但须扣除被保险人身故后投保人累计申请部

  分领取的金额。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包括身故保险金和意外

  伤害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被保险人身

  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

  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亦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二、被保险人猝死;

  三、被保险人斗殴、醉酒;

  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五、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

  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六、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

  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七、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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