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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爱随行两全保险怎么样呢?

2014-11-28 10:56:4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阳光人寿爱随行两全保险怎么样呢?

  阳光人寿爱随行两全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0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身故 意外残疾 满期生存金阳光人寿爱随行两全保险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发生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或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则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若被保险人发生上述(1)之外的其他意外伤害事故,则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10%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累计已交保险费” 指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年交保险费。

  “年交保险费”指按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其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上述(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责任)约定情形之外的其他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10%给付其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则我们按满期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1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人寿爱随行两全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爱随行两全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单周年日(见10.1)、保单年度(见10.2)、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10.3)均以生效日计算。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10.4)。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30年。

  2.2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3.1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见10.5)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见10.6),则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发生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见10.7)事故或自驾汽车意外伤害(见10.8)事故,则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若被保险人发生上述(1)之外的其他意外伤害事故,则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10%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累计已交保险费” 指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年交保险费。

  “年交保险费”指按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9-2

  2.3.2

  其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2.3.1约定情形之外的其他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10%给付其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3.3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则我们按满期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1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4

责任免除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