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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爱随行两全保险怎么样呢?

2014-11-28 10:56:4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的相关权利文件。

  3.3.2

  全残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有效身份证件;

  (3)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鉴定书;

  (4)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3.3

  满期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

  9-4

  3.3.4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

  若受益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被委托人还应提供受益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3.3.5

  补充通知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3.3.6

  身体检查

  除上述相关证明和资料外,我们如认为必要,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可以对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进行检查或鉴定。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30日内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按复利计算。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死亡的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当期的保险费。

  4.2

  宽限期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5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本合同各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现金价值将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

  9-5

  5.2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在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除另有约定外,贷款金额不超过当时现金价值的80%扣除本合同未偿还的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后的余额。每次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息按条款约定利率(见10.23)计算。贷款本金及利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自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5.3

  减额交清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合同生效后满两周年且在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如果您决定不再交纳续期保险费,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办理减额交清。我们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一次性交清的净保险费(见10.24),重新计算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减额交清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会相应减少。您不需要再交纳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