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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康逸行两全保险(分红型)如何?

2014-12-08 10:40:1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 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 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 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 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 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1.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

  的限制 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2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2.1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

  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 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 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 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 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付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 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 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12.2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

  如果您有到期欠付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利息或其他未还款项,我 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12.3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以书面形式申请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 更 金额,经我们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减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减额时我们规定的最低基本保 险金额。对于基本保险金额的减少部分,我们将退还对应的现金价 值。

  12.4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

  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 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12.5 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以书

  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否则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 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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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6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

  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 交保险单签发地的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 法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13 释义

  13.1 保单年度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的次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

  生效对应日24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13.2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支付方式确定)

  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3.3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

  起为零周岁,每经过1年增加1岁,不足1年的不计。

  13.4 有效身份证件 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

  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13.5 保险单周年日 指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每隔1年(按公历计算)对应的日期。如果当月

  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3.6 医院 指具备由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立或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1)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妇幼保健院、住院 床位在100张及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 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和疗养院; (2)我们认可的、为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全日24小时诊断和治疗服 务的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