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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康逸行两全保险(分红型)如何?

2014-12-08 10:40:1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证件。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本 合同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

  明。如果该基本保险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满99周岁后

  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24时止,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1

  2.3.1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以下方式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

  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 周岁,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的 30%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 周岁但未满 2 周岁,我们将按本合同 基本保险金额的 60%给付身故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2 周岁,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 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 金限制 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

  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制。

  2.3.2 全残保障

  2.3.2.1 提前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全残,且确认全残时未满 65 周岁,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申请并确认被保险人全残后,将按照被保险人全 残被确认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提前给付保险金,同 时本合同效力随即终止。

  2.3.3 终末期疾病保障

  2.3.3.1 豁免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签发日起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以较迟者为

  准)1 年后,由专科医生确诊患有终末期疾病,我们将从被保险人

  被确认终末期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本合同的保

  险费。

  豁免保险费期间,本合同继续生效,但本合同保险计划不得变更。

  若被保险人的终末期疾病状态解除,您需补交因终末期疾病已豁免

  的保险费,同时您需自终末期疾病状态解除确认之日后的首个保险

  费约定支付日开始继续支付保险费。

  2.3.3.2 提前给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签发日起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以较迟者为

  准)1 年后,由专科医生确诊患有终末期疾病,可向我们申请终末期 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我们在收到申请后,将按照被保险人确诊患 有终末期疾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0%提前给付保险金。提 前给付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变更为终末期疾病提前给付前本 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去终末期疾病提前给付金额后的余额。

  终末期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仅给付一次。

  2.3.4 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

  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2.4责任免除

  2.4.1身故保险金责任免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

  除 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 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2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 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4.2 全残保障责任免除 上述2.4.1责任免除事项同样适用于全残保障责任免除,同时由下列

  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也不承担全残保障相应的保 险责任: (1)被保险人自残;

(2)被保险人未经医师处方使用处方药品; (3)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及精神疾病; (4)被保险人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运动;或参与可获得报酬的 运动;或者参加以下项目的竞赛、表演或专业训练:赛马、马术、 马球、机动车、自行车、赛艇、滑板、冲浪、滑水、跳水、潜水、 跳高滑雪、雪橇、滑冰、冰球、拳击、武术、摔跤;或参加攀岩、 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独立山峰、滑翔翼、气球驾驶、跳伞、空中飞 行(不包括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