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康逸行两全保险(分红型)如何?
2014-12-08 10:40:1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 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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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
将根据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之日的年龄按本合同2.3款处理,同时 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 或者其他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 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我们与您依法协商处理。
3.7 诉讼时效 受益人及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
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的确定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 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4.2 保单红利的领取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直接领取; (2)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储存生 息,并于您申请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3)抵付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付下一期的应付保险费。如果抵付后 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付以后各期的应付保险费。支付期满后,抵付 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4)交清增额:如果您选择交清增额,之后每次发放的保单红利将 作为保险费一次交清,我们将根据被保险人红利发放日之前最近的 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对应的年龄按本合同相同的合同条件增加本合同 主险的基本保险金额。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责任从红利 发放日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您需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则您需填写变更 申请书,在我们收到变更申请书之日起予以变更新的红利领取方式。 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5 保险费的支付
5.1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
载明。 分期支付的保险费,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 定支付日或之前支付当期保险费。
5.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如果您到期未���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 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 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付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 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5.3 保险费自动垫交 您可以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即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支
付保险费,我们将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 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所垫交 的保险费视同贷款(贷款利率参照6.2款)。
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的,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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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根据现金价值的余额计算本合同可以继续垫交的天数,本合同在 此垫交期间继续有效;当现金价值余额不足以垫交一天的保险费时, 本合同效力中止。
5.4 减额交清保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本合同有现金价值,您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我
们申请将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您无需再支付任何保险费, 本合同继续有效,其给付条件不变,给付金额以变更为减额交清保 险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后的基本保险金额 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余额计算得出。
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我们当时规定的最
低保险金额。 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后,本合同可继续参与分红。
若您选择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则您附加的《中意附加康逸行疾病 保险》、《中意附加康逸行女性疾病保险》及《中意附加康逸行女 性母爱疾病保险》也必须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您附加的其他所有 附加险即刻终止。
6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每个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
6.2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向我们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
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 过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