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安享养老保障计划有什么不同?
2014-12-05 10:38:0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宏安享养老保障计划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0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养老金
1.年金利益给付----若本合同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足岁的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然有效且被保险人仍然生存,及投保人未曾行使“十五年康富年金给付寿险计划基本条款”第九条“不可剥夺之权益”的第一节所赋予的权利,“本公司”将按月给付生存年金予被保险人,首年度每月金额为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一,自第二年起,每月金额按上一年每月金额的百分之六递增。年金利益给付满十五年或被保险人身故,本利益给付即终止。
2.身故利益给付----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接到被保险人身故的证明,经“本公司”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保障责任范围以内,“本公司”将赔付身故赔偿金额及其“利息”予受益人,如身故发生在缴费期内,“本公司”还将从其身故之日起按日比例无息退还未期满的保险费予投保人。“本公司”对本合同的一切责任亦告终止。此身故赔偿金额为“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的“保险金额”,如当时保险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大于“保险金额”,则身故利益给付为保险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扣除所欠缴的保险费、保险合同贷款和“贷款利息”后的余额。身故赔偿金额的“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以一年为限。
3.生存期满利益给付----本合同在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五足岁时的保险合同周年日期满,“本公司”将支付生存满利益予被保险人,此生存期满利益金额为“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的“保险金额”,在扣除保险合同贷款和“贷款利息”后的余额。
中宏安享养老保障计划
目录
内容 页数
0 ^ ^ 2
二、 保险合同概要^ 3-4
三、 十五年康富年金给付寿险计划一基本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 5
第二条 名词定义^ 5
第三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每期保险费的激付^5
第四条 笕眼期^ 5
第五条 恢复保险合同效乃^ 6
第六条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6
第七条 地址变更^ 6
第八条 受益人^ 6
第九条 保险合同的解除和退保^ 7
第十条 不可剥夺之权益^ 7
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贷款^ 8
第十二条 保险合同权益的转让^ 8
第十三条 告知义务^ 8
第十四条 货吊及适用法律^ 8
第十五条 除外责任^ 8—9
第十六条 索賠申请^ 9
四、 十五年康富年金給付寿险计划一基本利益保障条款
第一条 年金利益给付^ 10
第二条 身故利益給什^ 10
第三条 生存期满利益给付^’^ 10
五、 附加定期寿险保障条款^ 11 — 12
六、 附加豁免激付保险费利益保障条款^ 13 —14
七、 附加利益保障条款(如适用者)
八、 要保书副本或批注(如适用者)
十五年康富年金给付寿险计划基本条款
第一条保險合同
本保险合同(简称本合同〉所载的保险合同概要、条款、声明、批注、人身保险要 保书(簡称要保书:!、恢复保险合同效力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如适用者〕、附加保险合 同及其它约定书,都是本合同的构成部份。
一、保证现金价值
二、保险合同周年日
三、贷款利息
四、利息
本合同内任何条歆的更改、修订或删除,须经“本公司”的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 的副总经理,代表“本公司”签署并附以批注,方为有效。
第二条:名词定义
:是指“保险合同概要”上的“保证价值表”所列的同一名称 的金额。
:是指根掂“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 开始的周年日期。 :是指保险合同内任何贷款的利息,此利息将按中国人民银 行蚬定的利率复息计算。最高幅度不能超过同期流动资金 贷款利率上浮百分之十。
:是指补繳保险费以及身故赔偿金额的利息,“本公司”根据 在当年度商业银行所定的二年期储蓄存款的月利率复息 计算。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开始及每期保险费的缴付;
“本公司”自“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对被保险人履行应 负的保险责任。
每期保险费,应按照“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的繳费方式,向“本公司”繳费,直至 “繳费期满日”止。
第四条:宽限期讀關::。::
除首期保险费外,每期保险费到期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