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人寿福禄相伴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2-05 10:29:0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天安人寿福禄相伴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28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2
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详见释义),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给付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并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之前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并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二倍给付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3
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二倍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4
食物中毒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因食物中毒事件(详见释义)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食物中毒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3
天安人寿福禄相伴 A 款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因食物中毒事件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三倍给付食物中毒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食物中毒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与前述“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不可兼得。即若本公司给付食物中毒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则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均不再给付。
2.3.5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介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变更后的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天安人寿福禄相伴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2011年9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详见释义),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1.2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犹豫期
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10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0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书面提出合同解除申请,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本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保单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交纳的保险费。自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