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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人寿福禄相伴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2-05 10:29:0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事件身体全残,须额外提供国家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对食物中毒事件评定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申请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书面提出豁免保险费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投保人的死亡证明或本公司指定鉴定机构出具的投保人身体全残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6.本公司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4.4

  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4.5

  未还款项的扣除

  本公司在办理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等事项时,如您有欠交保险费、保单质押贷款或其他款项未还清的,本公司先扣除欠交保险费、保单质押贷款及其他款项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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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安人寿福禄相伴 A 款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4.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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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免除本公司责任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3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1.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2.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发生错误按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前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已经发生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