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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联附加保额递增两全保险怎么样?

2014-11-27 10:18:2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安联附加保额递增两全保险怎么样?

  安联附加保额递增两全保险

  适用年龄:7天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身故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年缴费 缴费期 保障项目和金额 保障期
24岁 5582.00元 20年

满期金领取56.0万

身故56.0万

至85周岁
30岁 9006.00元 20年

满期保险金74.1万

身故30.0万

至85周岁
32岁 1849.00元 20年

身故12.8万

至85周岁
34岁 15780.00元 20年

身故50.0万

满期金50.0万

至85周岁
35岁 5787.00元 20年

满期金15.0万

身故15.0万

至85周岁
35岁 9591.00元 20年

满期保险金74.1万

身故30.0万

至85周岁
40岁 17080.00元 20年

身故50.0万

满期保险金116.0万

至85周岁
41岁 2078.00元 20年

身故6.0万

满期金13.7万

至85周岁
45岁 13492.00元 20年

身故25.0万

至85周岁
45岁 18410.00元 20年

满期保险金108.5万

身故50.0万

至85周岁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3]与主合同所附的《安联附加保额递增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相同本附加合同首个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为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从第二个保单年度开始,每年的保险金额按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三递增。

  (1)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 满期生存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满期日且本附加合同有效,我们在该满期日向被保险人给付该保单年度对应的保险金额作为满期生存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所附的《安联附加保额递增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终止。

  2) 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零时起九十日后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所附的《安联附加保额递增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年龄未满四周岁,则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险金额乘以下表所示比例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所附的《安联附加保额递增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终止。

  若因意外事故[4]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则不受前述九十日限制。

  被保险人首次出现症状或体征时年龄不满一周岁(不含一周岁)基本保险金额调整比例20%

  被保险人首次出现症状或体征时年龄一周岁至两周岁(不含两周岁)基本保险金额调整比例40%

  被保险人首次出现症状或体征时年龄两周岁至三周岁(不含三周岁)基本保险金额调整比例60%

  被保险人首次出现症状或体征时年龄三周岁至四周岁(不含四周岁)基本保险金额调整比例80%

  被保险人首次出现症状或体征时年龄四周岁及以上基本保险金额调整比例100%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九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仅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所附的《安联附加保额递增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所附的《安联附加保额递增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日零时起九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仅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所附的《安联附加保额递增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所附的《安联附加保额递增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终止。

  (2) 若我们已经按照主合同所附的《安联附加保额递增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了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我们不再承担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

  (3) 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安联附加保额递增两全保险条款

  (2010 年5 月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条款中带有右上标标注的用词具有特定含义,您可参阅本条款尾部的“释义”获取相关解释。

  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附加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