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联附加保额递增两全保险怎么样?
2014-11-27 10:18:2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所附的《安联附加保额递增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日零时起九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仅退还被保险人身���时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所附的《安联附加保额递增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所附的《安联附加保额递增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终止。
(2) 若我们已经按照主合同所附的《安联附加保额递增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了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我们不再承担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
(3) 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2.2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
(含二年)自杀[5],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6];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8],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9]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的,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所附的《安联附加保额递增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二年以上(含二年)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所附的《安联附加保额递增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所附的《安联附加保额递增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所附的《安联附加保额递增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3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4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您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可根据我们的规定提出减少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书面申请,经我们同意并在本附加合同上批注后生效。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后,主合同所附的《安联附加保额递增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亦同时减少。若申请减少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减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应低于申请减额时我们规定的最低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的减少部分视为退保,我们将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所附的《安联附加保额递增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所对应的现金价值。基本保险金额变更后本附加合同的身故保险金、满期生存保险金及主合同所附���《安联附加保额递增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均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若您已交清本附加合同的全部保险费,则我们不接受变更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申请。
第三部分 如何支付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支付及宽限期 主合同有关保险费支付及宽限期的规定适用于本附加合同,但若本附加合同另有关于附加合同保险费支付及宽限期的特别规定,则以该规定为准。
3.2 减额交清选择 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期间内,若您申请主合同减额交清,本附加合同必须同时进行减额交清;经我们同意,我们将以当时本附加合同、主合同以及其他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的和扣除保单欠款后的净额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同时相应减少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将代替原保险单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
3.3 保单欠款的扣除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若您尚有保单欠款,则我们将在扣除保单欠款后给付剩余部分。
第四部分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 (1) 满期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本附加合同的满期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