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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联附加保额递增两全保险怎么样?

2014-11-27 10:18:2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投保人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需附加于主合同方可生效。本附加合同附属于主合同,主合同的相关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主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2 附加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本附加合同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现金价值[1]表、投保单或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本附加合同需要与《安联附加保额递增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一起订立,同时生效。本附加合同若未在主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中加以记载,则不产生效力;未经您书面申请并经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本附加合同内容的变更也不产生效力。

  1.3 投保范围 投保时年龄在出生满七天至五十五周岁(含五十五周岁)之间者,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1.4 保险期间 我们在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后,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于保险单中载明,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至满期日[2]二十四时止;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应超过八十五周岁,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5 犹豫期 为保护您的权利,请在保险合同送达或寄达于您时书面签收。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次日起,有十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务必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本附加合同,须填写合同终止申请书,并提供本附加合同及您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收到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我们会向您无息全额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所附的《安联附加保额递增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全部已交保险费。自您书面申请撤销合同之日起,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所附的《安联附加保额递增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所附的《安联附加保额递增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

  1.6 附加合同的终止 若发生主合同终止的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附加合同终止:

  (1) 您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向我们申请撤销或解除本附加合同;

  (2)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

  (3)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4)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含二年),您未与我们就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达成一致的;

  (5) 主合同所附的《安联附加保额递增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给付了重大疾病保险金;

  (6) 因本附加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的。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3]与主合同所附的《安联附加保额递增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相同本附加合同首个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为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从第二个保单年度开始,每年的保险金额按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三递增。

  (1)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 满期生存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满期日且本附加合同有效,我们在该满期日向被保险人给付该保单年度对应的保险金额作为满期生存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所附的《安联附加保额递增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终止。

  2) 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零时起九十日后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所附的《安联附加保额递增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年龄未满四周岁,则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险金额乘以下表所示比例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所附的《安联附加保额递增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终止。若因意外事故[4]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则不受前述九十日限制。

  被保险人身

  故时年龄

  不满一周

  岁(不含

  一周岁)

  一周岁至两

  周岁(不含

  两周岁)

  两周岁至三

  周岁(不含

  三周岁)

  三周岁至四

  周岁(不含

  四周岁)

  四周

  岁及

  以上

  保险金额调

  整比例

  20% 40% 60% 80% 100%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九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仅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所附的《安联附加保额递增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累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