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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祥意行年金保险有什么不一样?

2014-11-24 10:29:2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意祥意行年金保险有什么不一样?

  中意祥意行年金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70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年金 一、年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有效,则本公司将自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每月按等值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年金予本合同的被保险人,直至被保险人死亡或本公司给付年金已满二十年(以较早者为准)。

  二、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领取年金之前身故,本公司将按累计所缴的本合同保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费)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给付保险金予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随即终止。若被保险人在领取年金期间身故,本公司将一次性给付尚未领取的年金余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二百四十再减去直至身故时累计领取的年金额)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随即终止。

  但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在四十五周岁以上,且自保单签发日起两年内非因意外事故而身故,则本公司将按累计所缴的本合同保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费)的百分之一百扣除身故时累计领取的年金额后的余额给付保险金予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随即终止 。  

  (以下简称本公司)

  中意祥意行年金保险

  (以下简称本合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号:182003012

  第一章 基本条款

  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 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应承担之保险责任必须且只能由本保险合同、其附加合同、与本合同有关的批注

  文件及其他书面协议等规定。本合同条款、保险单、现金价值表、以及所附的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批注

  及其他书面协议均为《中意祥意行年金保险》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 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本合同订立时,对本公司提出的告知事项应据实说明,若有故意隐瞒或因过失未履

  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无论当时保险事故是否发生,本公 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若因过失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致使本合同被解除的, 则退还保险费;若因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致使本合同被解除的,则不退还保险费。

  第三条 年龄的确定与错误的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身份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

  岁年龄及出生年月日填写投保单。若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有误,则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若根据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实际周岁年龄所需收取的保险费较高,则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

  补交保险费和利息;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将根据正确年龄的保险费率,计算已缴付的保险费所能购买 的基本保险金额,以此给付保险金。

  (二)若按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实际周岁年龄所需收取的保险费较低,则所有多缴保险费将无息退还,而 所购买的基本保险金额维持不变。

  (三)若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实际周岁年龄超出本合同接受之投保年龄范围的,则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所有已缴付的保险费在扣除手续费后无息退还,但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已逾两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 本合同所赋予的保险利益,将参照本条第(一)、(二)款处理。

  第四条 保险品种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以书面形式申请变更保险品种,并缴付上述变更所需

  的费用,经本公司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若投保人已缴清本合同的全部保险费,则本公司不接受变更保险品种的申请。

  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申请变更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并缴付上述变更所需的费

  用,经本公司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减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减额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 承保金额,基本保险金额的减少部分视为退保。

  第六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申请变更本合同内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

  或双方订立书面变更协议后生效。 如果被保险人已身故,则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任何内容的变更申请。

  第七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不作上述书面通知时,本公司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 投保人。

第八条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投保人于订立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