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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祥意行年金保险有什么不一样?

2014-11-24 10:29:2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合同时,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同意,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投保人没有指定受益份额,那么本 公司将视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享有相等的受益权。若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应 付的身故保险金将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投保人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同意,可以书面向本公���申请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由本公 司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本公司仅审查投保人提交申请变更文件表面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因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变更所引起的其它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第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 若发生保险事故,索赔申请人应于知悉事故发生之日起的三十天内书面通知本公司,否则由索赔申请人

  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

  第十条 失踪并宣告死亡的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失踪且经法院宣告为死亡,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第十七条处理。若日后发

  现被保险人生还,自发现日起一个月内,身故保险金的索赔申请人必须将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返还本公司, 否则,索赔申请人将承担由此给本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一条 身体检查及司法鉴定 在申请索赔期内,本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作身体检查或提供有关的检验报告。如被保险人身故,本公

  司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事故鉴定及尸体检验。

  第十二条 争议的处理 在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

  选择一种,一旦当事人选择其中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则其余的争议解决方式即为无效:(一)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单签发地所在

  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按该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并适用中国法律,仲裁裁决为终局性裁决,对双方 当事人皆有约束力;

  (二)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被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起诉,并适用中国法律。

  第十三条 保险合同副本 如果非因本公司的过错而导致原保险合同书丢失或损坏,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书面申请重新签发一份内

  容与原保险合同书相同的保险合同书,原保险合同书同时作废,但投保人需承担新签发保险合同书的工本费 用,并且,因签发新保险合同书(包括已作废的原始保险合同书)所引起的一切纠纷,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第二章 保险单条款

  第十四条 保险期限及缴费期限 本合同保险期限为自合同生效日至本合同年金给付满二十年。本合同缴费期限为趸缴。投保人的缴费期

  限将于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载明,保险期限由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载明的本合同生效日及满期日决定。

  第十五条 投保年龄的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天至七十周岁。

  第十六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当日二十四时开

  始。

  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上载明之日期为准。被保险人年龄、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根据该日期计算。

  第十七条 保险责任 一、年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有效,则本公司将自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每月按等值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 额给付年金予本合同的被保险人,直至被保险人死亡或本公司给付年金已满二十年(以较早者为准)。

  二、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领取年金之前身故,本公司将按累计所缴的本合同保费(不包括其附

  加合同的保费)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给付保险金予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随即终止。若被保险人 在领取年金期间身故,本公司将一次性给付尚未领取的年金余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二百四十再减去直 至身故时累计领取的年金额)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随即终止。

但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在四十五周岁以上,且自保单签发日起两年内非因意外事故而身故,则本公 司将按累计所缴的本合同保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费)的百分之一百扣除身故时累计领取的年金额后的 余额给付保险金予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