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祥意行年金保险有什么不一样?
2014-11-24 10:29:2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随即终止。
第十八条 退保 投保人可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退保,本合同随之终止。退保时本公司将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
当时的现金价值。如有借款,则先扣除投保人尚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
第十九条 保险费的缴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包含主合同、其所有附加合同及公司因承担额外风险而需多缴的保险费之和。
第二十条 保险单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当时已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书面申请借款。累计借款金额
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百分之八十,每期借款期限最长为六个月,借款利率将由本公司按国家 有关规定来确定并向监管机构报备。
借款利息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未能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 当本合同现金价值不足以偿还借款及借款利息时,本合同即效力终止。
若有任何赔偿或给付,应先从该赔偿金或给付金中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
第二十一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年金给付申请
被保险人在申请首期年金时需自费提供下列资料:(一)保险合同正本;(二)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及其它必须的证明文件;(三)本公司所需的其它与本项申请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索赔申请人递交索赔申请书并自费提供下列资料,以申请身故保险金:(一)保险合同正本;(二)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身份证;(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
(四)本公司认可的医院或公安部门等法定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验尸证明书,或其它本公司认可的死 亡证明或验尸证明书;
(五)本公司所需的其它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本合同保险金的请求权,自索赔申请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二十二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之一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不论神志是否清醒,被保险人自保险单签发日起或最后复效日起(以较迟者为准)两年内自杀;(二)任何因战争、军事冲突、叛乱、骚乱、暴乱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三)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的活动而导致身故,或被宣判死刑;(四)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五)核武器、核燃料或核废料所产生的核能辐射或污染;(六)被保险人自保险单签发日起或最后复效日起七年内(以较迟者为准)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
任何艾滋病病毒(HIV)的变异病毒,并且因患艾滋病(AIDS)在此期间死亡。〔艾滋病(AIDS)的定义, 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如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已 感染该病毒〕
因上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退保处理,退还被保险人死亡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二十三条 合同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即时终止:(一)投保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合同;(二)被保险人身故;(三)本合同满期;(四)本合同因其它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除本合同列明的合同终止情况处理方式外,其它的合同终止情况均按本合同第十八条作退保处理。
第二十四条 释义 一、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所称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险单上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若该金额经本合同
其它条款的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二、保险单:此页载明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险种、基本保险金额。 三、保险合同生效日:指本合同之发生效力的起始日。该日期以保险单上载明之日期为准。 四、保险合同签发日:指公司核准及签发保险合同之日。该日期以保险单上载明之日期为准。 五、意外事故:本合同所称的意外事故是指被保险人因遭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并使
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六、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七、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自然人。 八、被保险人:本保险合同之保险标的之载体。 九、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保险合同之身故保险金索赔申请人。
十、索赔申请人:指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或法律规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 权的自然人,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之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
十一、医院:本合同所称的医院是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机构,但不包括主要作为康复、门诊、护理、 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