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金保来A投资连结保险怎么样?
2014-08-25 10:59:4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合法律及监管规定的其他应付费用。 我们保留调整投资账户管理费比例的权利,但该比例最高不超过 2%。
第二十三条 投资单位价格
投资单位卖出价为您向我们卖出投资单位时的价格,它等于投资账户资产净值除以投资单位数。 投资账户资产净值=投资账户资产价值-投资账户负债-投资账户管理费 投资单位买入价为您向我们买入投资单位时的价格,它等于投资单位卖出价乘以(1+投资单位买卖差价)。 投资单位买卖差价为 2%。我们保留调整买卖差价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保险单账户
保险单账户是我们为您单独设立的账户,用于记录该保险单项下各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数量。
第二十五条 保险单账户价值
保险单账户价值等于保险单账户中各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数与相应投资单位在评估基准日的卖出价的乘 积。
第六部分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
第二十六条 投资账户选择权
您投保时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投资账户,并确定交纳的保险费进入各投资账户的比例。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您可随时申请并经我们同意后,变更将来所交保险费进入各投资账户的比例。在每个保险单年度内,我们为 您提供四次免费变更机会,多于四次的变更,我们将按每次五十元的标准扣取账户分配比例变更手续费。
第二十七条 投资账户转换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随时申请并经我们同意后,将其保险单账户中的资产从一个投资账户全部或部 分转移至其他投资账户。我们将以收到转换申请书的下一个评估基准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完成此转换。
保险单账户中的资产在各个账户之间的转换均按卖出价进行。在每个保险单年度内,我们为您提供四次 免费的投资账户转换机会,多于四次的转换, 我们将按每次五十元的标准扣取账户转换手续费。
第二十八条 保险单账户价值的部分提取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随时申请并经我们同意后,以卖出投资单位的方式提取部分保险单账户价值, 我们将以收到部分提取申请书的下一个评估基准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您每次申请提取的金额及每次提 取后剩余的保险单账户价值应不低于我们当时规定的数额。
一、保险单账户价值的部分提取费用:
保险单年度 一 二 三 四 五 部分提取费用比例 5% 4% 3% 2% 1%
您在前五个保险单年度申请部分提取保险单账户价值,我们将按部分提取的保险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
收取部分提取费用。 在此后每个保险单年度内,您有四次免费的部分提取机会,多于四次的提取,我们将按每次五十元的标
准收取部分提取手续费。 二、特殊情况下保险单账户价值的部分提取 如发生非我们所能控制的特殊情况(诸如证券交易所休市,相关证券品种停止交易等)导致我们无法进
行正常的投资账户评估和交易,不能按时给付保险单账户价值(包括保险单账户价值的部分提取和解除合同), 我们将于上述暂停或延迟评估和交易的情形消失后,立即给付账户价值。
三、巨额提取限制 在两个评估基准日之间,对于任何一个投资账户,如果由于申请部分提取或解除合同而导致卖出的投资
单位总数超过该投资账户投资单位总数的 10%时,我们视为发生巨额提取。 当发生巨额提取时,我们为保护所有投保人的利益,可以根据该投资账户当时的具体情况决定全部交易
或部分延期交易。部分延期交易规定如下:
1、按照不低于该投资账户内投资单位总数 10%的比例确定可以进行交易的部分,其余提取申请将延期 交易。
2、 对于可以交易的部分,我们将按单个您申请卖出的投资单位数占申请卖出的投资单位总数的比例, 确定单个您可以卖出的投资单位数。
3、 对于延期交易的部分,您可以在申请卖出时选择撤销这一部分的提取申请,否则将按下一个评估基 准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进行交易,并且不享有优先交易的权利。然后,依此类推直到完成所有提取。
当投资账户连续两次发生巨额提取时,我们可以暂停接受您部分提取或解除保险合同的申请。已经接受 的部分提取及解除保险合同的申请可以延缓支付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二十个工作日,我们会在指 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四、您要求部分提取保险单账户价值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本合同;
2. 部分提取申请书;
3. 您的身份证明。
第二十九条合同效力的恢复
您可自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我们要求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及财务方面的资料, 经我们审核同意,自您补交所欠保险费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您与我们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仍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合同即自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合 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三十条 合同内容变更
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符合我们的规定,可申请变更本合同内容,我们以批注作为同意的表示,批注的 时间是变更内容生效的时间。您依法享有单方变更权的,以我们收到通知的时间为变更生效的时间,我们将 及时作出批注。
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后,对合同内容的任何变更无效。
第三十一条合同解除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本合同终止。为了让您能够 更清楚地了解相关的保险条款和内容,以及有更多的考虑时间,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十天内为犹豫期。
一、若您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我们将于收到本条第三款所列的证明材料并扣除十元工本费后无 息退还已收的全部保险费,本合同自始无效。
二、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我们在收到本条第三款所列证明材料后,将在扣除一定数额解除 合同手续费后向您退还以本合同终止后的下一个评估基准日的个人投资连结账户价值。
在前五个保险单年度,解除合同手续费分别为保险单账户价值的 5%、4%、3%、2%、1%;之后各保险单年
度,解除合同手续费为零。 三、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 本合同;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您的身份证明。 特别提示您,如您申请解除本合同,若有附加合同,附加合同将同时被解除。
第七部分您必须了解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告知义务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
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 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
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
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以法定证件载明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周岁年龄。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 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如果被保险人的真实投保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范围,我们有权依法按【合同解除权】 条款所列方法解除本合同。但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超过两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同,应依照本条第二、三款 办理。
二、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我们实收风险保险费少于应收风险保险费的,我们有权审核更 正并从您的个人账户中扣取少收的风险保险费;如果在补扣风险保险费之前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实 收风险保险费与应收风险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三、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我们实收风险保险费多于应收风险保险费的,我们将多收的风 险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第三十四条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
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我们。您未作前述通知的,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 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通知您。
第三十五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可以首先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无效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第八部分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就医须知
被保险人须在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治疗,但被保险人紧急抢救不受此限制,在病情稳定后,应转入定点医 疗机构继续治疗。
第三十七条名词释义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