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金保来A投资连结保险怎么样?
2014-08-25 10:59:4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不作为追加保险费处理,我们不会为该笔交费向您支付特别给付金。 在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前提下,我们保留调整特别给付金比例的权利。
第八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高度残疾保险金或航 空意外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终止。除法律及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我们将于
收到下列证明材料后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后下一个评估基准日的保险单账户价值。
1、本合同;
2、您的身份证明。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意外事故的,我们不承担额外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高度残疾保险金和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8.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9.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10. 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医疗 事故导致的伤害;
11.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涂用、注射药物;
12.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蹦极、探险活动、武术比赛、 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 被保险人从事井下作业、火药、爆竹制造等高风险工作。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本合同终止。
第九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称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第三部分如何领取保险金
第十条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及时通知我们,否则由于通知延误,导致必要证据 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我们对无法认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时,因此
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但因不可抗力导致延误的除外。
第十一条 保险金的申领
一、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索赔权利人需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材料向我们申请理赔:
1、 本合同;
2、 索赔权利人的身份证明及索赔权利证明;
3、 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政府职能部门法医出具的尸体检验报告;
4、 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索赔权利人须提供由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 索赔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7、 我们所需且索赔权利人能够提供的与保险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高度残疾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高度残疾,索赔权利人需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材料向我们申请理赔:
1、 本合同;
2、 索赔权利人的身份证明及索赔权利证明;
3、 政府职能部门法医出具的残疾鉴定书;
4、 索赔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5、 我们所需且索赔权利人能够提供的与保险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我们收到申请人上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所列的证明材料后,对确属保险责任范围的,在与申请人达成
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 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我们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所列的证明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 保险金的数额暂时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的证明材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 保险金数额后,再支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第十二条 欠款的扣除
我们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保险单账户价值时,如果您有尚未交付的各项费用,我们将在扣除上述欠款 及利息后再给付。
第十三条 残疾鉴定
若被保险人身体残疾,应在治疗结束之后,由政府职能部门进行鉴定。治疗尚未结束的,鉴定结果应以 自被保险人被诊断患有疾病或发生意外事故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后的身体情况为准。
第十四条 索赔时效
本合同的索赔权利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 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下落不明并经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判决宣告日为被保险人身故日。 如果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后三十日内将已领取的身故
保险金退还给我们。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下落不明,后经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判决宣告日为被 保险人身故日,并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重新出现且确知其没有死亡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
十天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我们。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在必要时我们可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鉴定,以确定被 保险人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的原因。
第四部分保险费的交纳和分配
第十七条 保险费的交纳
您须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交纳首期保险费,本合同的首期保险费将全部用于购买投资单位,购买的投资 单位数根据本合同生效日的下一个评估基准日的投资单位买入价计算。
本合同生效后,经我们同意,您可以随时交纳追加保险费。本合同的追加保险费将全部用于购买投资单 位,购买的投资单位数根据我们收到追加保险费的下一个评估基准日的投资单位买入价计算。
您为使保险单复效而补交的保险费,不得低于首期保险费的最低限额。
第十八条 保险费的分配和相关费用
本合同生效后,我们将按照您所指定的投资账户比例分配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在每个保险单月处理日从保险单账户中扣取当月的保险单管理费,每月十元。 在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前提下,我们保留调整保险单管理费的权利。
第十九条 宽限期
自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每个保险单月处理日零时,若保险单账户价值净值不足以支付保险单月处理日的 各项费用,本合同进入为期六十天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我们给付的 保险金将扣除我们未扣除的保单管理费和风险保险费。在宽限期结束时,如果您仍未交纳计划保险费,则自 宽限期结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五部分投资账户如何运作
第二十条 投资账户的设立、变更和资产管理
一、投资账户的设立和变更 投资账户是我们为履行本合同的保险责任,依照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的专用账户。 投资账户以投资单位为计量单位,转入投资账户中的保险费均按该账户投资单位买入价计算相应的投资
单位数。 当市场环境改变或出现新的投资渠道时,在充分保障您利益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设立新的投资账户,合
并、分解、关闭已有的投资账户;或者合并、分解投资账户中的投资单位,本合同个人投资连结账户价值不 变,我们将及时如实通知您。
二、投资账户的资产管理 投资账户的资金由我们独立运作,我们将根据投资账户的投资策略决定投资账户的投资组合。但是在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我们也可以将投资账户的资产全部或部分委托给我们以外的金融机构代为管理和 运用。投资账户将按时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独立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投资账户的账户名称和投资组合中各投资资产的比例限制见第九部分附表。
���二十一条 投资账户资产评估
投资账户资产价值等于投资账户中各项资产价值之和,我们将按相关的法律规定评估投资账户中的各项 资产的价值。
我们定期根据评估基准日各项资产的价格对投资账户的资产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公告投资账户投资单 位价格。若因我们不能控制的外部的客观因素导致无法按时对投资账户资产进行评估时,我们可以推迟投资 账户的评估基准日直至上述暂停或延迟评估的情形消失。
第二十二条 投资账户管理费
投资账户管理费按如下标准收取:
距上一评估基准日的天数
(投资账户资产价值-投资账户的负债)´ ´ 投资账户管理费比例年天数(365 )
投资账户的负债包括:应付未付的各类开支,以及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