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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康智通理财投资连结保险怎么样?

2014-08-25 09:42:1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海康智通理财投资连结保险怎么样?

  海康智通理财投资连结保险

  适用年龄:7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 特别奖金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5.1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我们收到本合同3.3条所列全部索赔材料时个人账户尚未建立,我们将无息返还已缴保险费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若我们收到本合同3.3条所列全部索赔材料时个人账户已经建立,则我们按收到本合同3.3条所列全部索赔材料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的个人账户价值与保险金额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2.5.2 持续奖金

  若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 缴清前五个缴费年度的期缴保险费;

  2. 累计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不超过累计趸缴额外保险费和累计已领取的持续奖金二项之和;

  则自第六个缴费年度起,若您缴清应缴期缴保险费,我们将按该期缴保险费的2%给付持续奖金。

  该持续奖金将按期缴保险费投资比例在各投资账户之间进行分配。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F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次日起十日(即犹豫期)内您可以按本合同约定要求退还保险费。..。..。...1.4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5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7.1 您有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的权利。..。..。..。..。..。..。..。..。..。..。..。..。..。..。...7.3

  F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6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您应当按时缴纳保险费。..。..。..。..。..。..。..。..。..。..。..。..。..。..。..。..。..。..。.4.1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2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显著标识,请您注意。..。..。..。..。..。..。...10

  F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F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投保范围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犹豫期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金额

  2.3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 制

  2.4 保险期间

  2.5 保险责任

  2.6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身故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诉讼时效

  3.6 失踪处理

  4 保险费的缴纳

  4.1 保险费的缴纳

  4.2 宽限期

  4.3 缓缴期

  4.4 保险费的补缴

  4.5 趸缴额外保险费及处置

  4.6 初始费用收取

  5 投资条款

  5.1 个人账户

  5.2 风险保险费

  5.3 保单管理费

  5.4 开始投资

  5.5 投资账户

  5.6 投资账户种类

  5.7 投资账户价值

  5.8 投资账户价值评估

  5.9 投资单位价格

  5.10资产管理费

  5.11投资账户资金分配比例 和投资账户转换权

  5.12投资账户自动转换

  5.13资产处置

  5.14暂停或延迟评估和交易

  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6.2 效力恢复

  7 解除合同及部分领取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 险

  7.2 解除合同费用

  7.3 个人账户价值部分领取

  7.4 部分领取费用

  8 如实告知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2 不如实告知的后果

  8.3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年龄性别错误

  9.2 合同内容变更

  9.3 期缴保险费的变更

  9.4 期缴保险费投资比例的 变更

  9.5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9.6 地址变更

  9.7 争议处理

  10 释义

  10.1投保年龄

  10.2周岁

  10.3法定身份证明

  10.4保单周年日

  10.5保单年度

  10.6保险合同费用收取日

  10.7合同解除日

  10.8毒品

  10.9酒后驾驶

  10.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 驶

  10.11无有效行驶证

  10.12现金价值

  10.13附加合同保障费用

  10.14不可抗力

  风险提示:本合同的投资风险将完全由您承担。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海 康「智通理财」投资连结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

  声明和批注及其它约定书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我们需要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 同及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 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1.2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七天至六十周岁。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投保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我们对本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我们同意承保并收取第一期保险费后开始。我

  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除另有约定外,

  我们自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 合同费用收取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十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 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 除工本费和体检费后,无息返还您已缴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完整填写申请书并亲笔签名后,连同保险合同及发票一起送达 或邮寄给我们。本合同自合同解除日零时起正式解除。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自始 不承担保险责任。犹豫期内,我们不接受个人账户价值部分领取和投资账户转换的 申请。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于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若该 金额经本合同其它条款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定义如下:

  身故时被保险人年龄 保险金额占基本保险金额的比例 未满1周岁 20%

  满1周岁但未满2周岁 40% 满2周岁但未满3周岁 60% 满3周岁但未满4周岁 80%

  满4周岁以上 100%

  2.3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而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 额。

  2.4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生效。

  2.5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5.1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我们收到本合同3.3条所列全部索赔材料时个人账户尚未建立,我们将无息返还 已缴保险费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若我们收到本合同3.3条所列全部索赔材料时个人账户已经建立,则我们按收到本 合同3.3条所列全部索赔材料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的个人账户价值与保险金额之和 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2.5.2 持续奖金 若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 缴清前五个缴费年度的期缴保险费;

  2. 累计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不超过累计趸缴额外保险费和累计已领取的持续 奖金二项之和;

  则自第六个缴费年度起,若您缴清应缴期缴保险费,我们将按该期缴保险费的2%

  给付持续奖金。

  该持续奖金将按期缴保险费投资比例在各投资账户之间进行分配。

  2.6 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

  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 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除您以外的身

  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