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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康智通理财投资连结保险怎么样?

2014-08-25 09:42:1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 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 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 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 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我��。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

  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

  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 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身故保险金申请 若被保险人身故,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原件:

  1. 保险合同;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 的死亡证明;

  4. 其它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上述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因第三方原因导致的延迟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将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 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 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 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 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 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6 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失踪且经法院宣告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处

  理,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日后发现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时,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后三十日内

  向我们返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4 保险费的缴纳

  4.1 保险费的缴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以及缴费方式和缴费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 载明。

  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应在本合同上载明的保险费到期日向我们缴付续期的保险费, 也可以向我们申请变更保险费缴费方式,经我们同意并批注后生效。

  4.2 宽限期

  自缴付第一期保险费后,个人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风险保险费和保单管理费之日或 保险费到期日(以较早者为准)次日零时起的六十天为宽限期。

  在宽限期内,我们仍在每月保险合同费用收取日从您的个人账户中扣除风险保险费 和保单管理费。若您的个人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宽限期内的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 费和宽限期结束时一次性扣除的宽限期内未缴的附加合同保障费用,我们会将您的 个人账户中的投资单位数扣减到零,个人账户价值不足支付部分将作为您欠缴的费 用,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自宽限期届满的次日的零时起中止。

  若宽限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负赔偿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 欠缴的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和附加合同保障费用。

  4.3 缓缴期

  若您超过宽限期仍未缴付应缴的期缴保险费,而且宽限期结束时的个人账户价值足 以支付一次性扣除的宽限期内未缴的附加合同保障费用,则本合同进入保险费缓缴 期。

  我们将在每月保险合同费用收取日从您的个人账户中扣除该月的风险保险费、保单 管理费和附加合同保障费用,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继续有效。当您的个人账户价值不 足以支付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和附加合同保障费用时,我们会将您的个人账户 中的投资单位数扣减到零,个人账户价值不足支付部分将作为您欠缴的费用,本合 同及附加合同效力自下一保险合同费用收取日的零时起中止。

  4.4 保险费的补缴

  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应按时间先后依次补缴应缴未缴的期缴保险费以及欠缴的附 加合同保障费用。补缴的各期期缴保险费按照本合同4.6条的约定依次扣除相应初 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

  4.5 趸缴额外保险费及处置 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随时向我们书面申请缴纳趸缴额外保险费,经我们同意并

  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您于投保时缴纳的趸缴额外保险费将按照期缴保险费投资比例在各投资账户中进行 分配。您于本合同生效后申请缴纳的趸缴额外保险费将按照您申请时所填写的趸缴 额外保险费投资比例在各投资账户中进行分配。

  若本合同有应缴未缴期缴保险费,则您应先支付应缴未缴的期缴保险费。

  4.6 初始费用收取

  4.6.1 期缴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收取 您缴纳的期缴保险费按照下列比例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

  年缴期缴保险费期数 第1 期 第2 期 第3 期 第4-5 期 第6-8 期

  6000 元和投保时基本保险金额

  第9期及以

  后

  除以20 的较小值以下的部分

  6000 元和投保时基本保险金额 除以20 的较小值以上的部分

  50% 25% 15% 10% 5% 0%

  5% 5% 5% 5% 3% 0%

  半年缴期缴保险费期数

  3000 元和投保时基本保险金额

  第1-2

  期

  第3-4期 第5-6期

  第 7-10

  期

  第 11-16

  期

  第17 期 及以后

  除以40 的较小值以下的部分

  3000 元和投保时基本保险金额 除以40 的较小值以上的部分

  50% 25% 15% 10% 5% 0%

  5% 5% 5% 5% 3% 0%

  季缴期缴保险费期数

  1500 元和投保时基本保险金额

  第1-4

  期

  第5-8期

  第9-12

  期

  第13-20

  期

  第21-32期

  第33 期及 以后

  除以80 的较小值以下的部分

  1500 元和投保时基本保险金额 除以80 的较小值以上的部分

  50% 25% 15% 10% 5% 0%

  5% 5% 5% 5% 3% 0%

  月缴期缴保险费期数 第1-12期

  第 13-24第 25-36

  第37-60期第61-96 期

  第97 期及

  期 期 以后

  500 元和投保时基本保险金额除

  以240的较小值以下的部分

  500 元和投保时基本保险金额除 以240的较小值以上的部分

  50% 25% 15% 10% 5% 0%

  5% 5% 5% 5% 3% 0%

  4.6.2 趸缴额外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收取

  您缴纳的趸缴额外保险费按照5%的比例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

  5 投资条款

  5.1 个人账户

  您的个人账户于本合同开始投资之后建立。

  个人账户是我们为您单独设立的账户,用于记录该保险单项下您在各投资账户的投 资单位数量。

  您的个人账户价值等于个人账户中您在各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数量与相应投资单位 卖出价的乘积之和。

  我们会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后三十天内向您寄送保单状态报告,告知您个人账户的相 关信息。

  5.2 风险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在每个保险合同费用收取日的下一个工作日,按照当日的

  投资单位卖出价,以扣减投资单位的形式从您的个人账户中扣除风险保险费。

  风险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基本保险金额等状况收取,用以提供被保 险人身故保障。标准体每年风险保险费费率表见附表,每月风险保险费等于每年风 险保险费除以十二。

  5.3 保单管理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在每个保险合同费用收取日的下一个工作日,按照当日的

  投资单位卖出价,以扣减投资单位的形式从您的个人账户中扣除保单管理费。

  目前我们的保单管理费收取标准为每月人民币六元。在监管部门规定范围内,我们 保留对其金额进行调整的权利。

  5.4 开始投资

  您缴纳的期缴保险费和在犹豫期结束之前缴纳的趸缴额外保险费,将在扣除相应的 初始费用之后,按犹豫期结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的投资单位买入价买入投资单位, 转入您的个人账户中。您在犹豫期后缴纳的期缴保险费和趸缴额外保险费,将在扣 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按我们收到保险费并审核通过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的投资单位 买入价买入投资单位,转入您的个人账户中。

  5.5 投资账户

投资账户是我们为履行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