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聚富年年投资连结保险怎么样?
2014-08-25 09:02:2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平安聚富年年投资连结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23岁 | 12000.00元 | 20年 |
最低保证利率1元 |
至105周岁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下列两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
(2)收到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文件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见10.6)的本主险合同项下投资单位价值总额。
若我们收到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文件时您支付的保险费均未分配进入投资账户,上述第(2)项为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及其在划入投资账户前产生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基本保险金额。
(1)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
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1次。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 本主险合同生效满1年;
② 在被保险人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申请;
③ 各期应付期交保险费均已支付。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增加的部分从下一个扣除日(见10.7)的零时起生效。
(2)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主险合同生效1年后,您可随时向我们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1次。
经我们同意后,减少的部分从下一个扣除日的零时起效力终止。
平安聚富年年投资连结保险条款
(平保寿发[2009]150号,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聚富年年投资连结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期交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10.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10.2)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10.3)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至60周岁。
1.4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10.4)。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5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本主险合同项下投资单位价值总额(见10.5)和基本保险金额之和。
2.2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下列两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
(2)收到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文件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见10.6)的本主险合同项下投资单位价值总额。
若我们收到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文件时您支付的保险费均未分配进入投资账户,上述第(2)项为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及其在划入投资账户前产生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2.3基本保险金额的
变更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基本保险金额。
(1)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
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1次。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 本主险合同生效满1年;
② 在被保险人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申请;
③ 各期应付期交保险费均已支付。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增加的部分从下一个扣除日(见10.7)的零时起生效。
(2)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主险合同生效1年后,您可随时向我们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1次。
经我们同意后,减少的部分从下一个扣除日的零时起效力终止。
2.4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0.8);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0.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0.10),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10.11)的机动车(见10.12);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收到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文件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收到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文件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我们收到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文件时您支付的保险费均未分配进入投资账户,我们将退还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及其在划入投资账户前产生的利息。
如果您曾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若被保险人在增加的部分生效之日起2年内因自杀导致身故,我们对该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保险事故通知
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