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聚富年年投资连结保险怎么样?
2014-08-25 09:02:2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第30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3.5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
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受益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3.6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7保险金领取方式
选择权
受益人在领取保险金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或者与我们签订转换年金保险合同,将领取的保险金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购买转换年金保险。转换年金保险的领取金额按照购买当时我们提供的年金领取标准确定。
如何支付保险费
4.1保险费的支付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分为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期交保险费
投保时,您可以和我们约定每一保单年度支付的期交保险费的金额,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约定的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向我们支付期交保险费。
追加保险费
如果下列条件均符合,您可以随时支付追加保险费:
(1)每一保单年度支付的期交保险费不低于6000元;
(2)各期应付期交保险费均已支付;
(3)每次支付的追加保险费须符合我们当时的规定。
我们有权改变支付追加保险费的条件。
4.2期交保险费缓交
您可以选择暂缓支付期交保险费,如果本主险合同项下投资单位价值总额足以支付保障成本,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如果您恢复支付,须按顺序依次支付缓交的各期期交保险费。所交的期交保险费分别归属到相应的保单年度。
4.3初始费用收取
您每次支付保险费后,我们收取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作为初始费用,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按照“5.6投资单位数量确定”的约定分配进入投资账户,买入投资单位。
4.4持续交费特别奖励
如果下列条件均符合,自第4保单年度起,我们将发放持续交���特别奖励,并按照与可投资保险费相同的方法(见“5.6投资单位数量确定”),分配进入投资账户,买入投资单位:
(1)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3年内的每一期应付期交保险费,均在其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其后的60日内支付;
(2)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均已支付,并且当期应付期交保险费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其后的60日内支付。
持续交费特别奖励等于当期应付期交保险费的2%。
追加保险费和补交的缓交期交保险费均不享有持续交费特别奖励。
投资账户的运作
5.1投资账户
投资账户是指我们为履行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依照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资金运用而设立的一个或多个专用账户。目前我们设立的投资账户见“平安聚富年年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说明书”,投资账户的投资组合及运作方式由我们决定。
投资账户的价值以投资单位计量,投资账户每年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独立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会向您寄送保单年度报告,告知您保单的具体状况。
5.2投资账户新设及变更
当市场环境改变或出现新的投资渠道时,我们可以设立新的投资账户;在充分保障您的利益并提前通知您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合并投资账户,或者合并、分解投资账户中的投资单位,投资账户价值不变。
5.3投资账户选择
您在投保时可以按照我们的规定选择一个或多个投资账户并约定可投资保险费在各投资账户间的分配比例。
如果您在投保时没有选择投资账户,我们有权将可投资保险费全部分配进入我们指定的投资账户。我们指定的投资账户为平安发展投资账户。若我们指定的投资账户和其他投资账户合并,合并后的投资账户为我们指定的投资账户。
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随时向我们申请改变可投资保险费在投资账户间的分配比例,经我们同意后,自下一个保险费收到日起生效。
条款中所称的“可投资保险费”包括扣除初始费用后的期交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追加保险费及其在划入投资账户前产生的利息。
5.4投资账户评估
我们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至少每周对投资账户价值(见10.13)评估一次,并公布投资单位价格。若因投资账户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停市或其他我们不可控制的外部客观因素,致使我们无法评估投资账户价值的,我们可以暂停或延迟投资账户评估。
5.5投资单位价格
投资账户中的投资单位价格分为买入价和卖出价。
投资单位卖出价=投资账户价值/ 投资单位数
投资单位买入价=投资单位卖出价×(1+买入卖出差价)
本主险合同的买入卖出差价由我们决定,但不会高于2%。
5.6投资单位数量确定
我们按照您和我们约定的分配比例,将可投资保险费分配进入各投资账户,并买入相应的投资单位,买入的投资单位数按如下方法计算:
可投资保险费分配进入该投资账户的金额
该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买入价
其中,对于犹豫期结束前我们收到的保险费,投资单位买入价为犹豫期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价格;对于犹豫期后我们收到的保险费,投资单位买入价为保险费收到日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价格。
5.7投资账户转换
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按我们的规定,申请将本主险合同项下投资单位从某一投资账户转到另一投资账户。经我们同意后,以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转换投资单位。投资账户转换时,我们以转出账户的投资单位卖出价卖出投资单位,在扣除投资账户转换手续费后,将所得金额以转入账户的投资单位卖出价买入相应的投资单位。
我们对每一保单年度的前12次投资账户转换不收取投资账户转换手续费;对同一保单年度以后的各次投资账户转换,我们每次收取投资账户转换手续费20元。我们可以改变投资账户转换手续费的收费标准,但最高不超过每次50元。
本主险合同项下任一投资账户投资单位数须符合我们当时规定的最低限额。
5.8保障成本
(1)保障成本
我们对本主险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收取相应的保障成本。年保障成本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危险保额(见10.14)及风险程度决定。每千元危险保额应收取的年保障成本见附表。如果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需要增加年保障成本的,将会在保险单上批注。
(2)保障成本的收取
在每月扣除日,我们按照当日至下月扣除日前一日的实际天数收取相应的保障成本。每日的保障成本为年保障成本的1/365。如果有欠交的保障成本,我们也同时收取。保障成本按本主险合同项下各个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价值进行分摊,以卖出投资单位的方式收取。
5.9投资账户资产管理费
我们在每个资产评估日按照当时投资账户资产净值(见10.15)的一定比例收取各投资账户资产管理费,收取标准为:
距上次评估日天数
该投资账户资产净值×365×该投资账户的资产管理费年收取比例
投资账户的资产管理费年收取比例根据该投资账户资产类型确定,但最高不超过2%。
5.10
宽限期
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在每月扣除日零时如果本主险合同项下投资单位价值总额不足以支付保障成本,则自该扣除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障成本。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现金价值权益
6.1现金价值
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本主险合同项下投资单位价值总额。
6.2部分领取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部分领取现金价值,申请部分领取需填写部分领取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被保险人当时未发生保险事故;
(2)领取金额和领取后的现金价值均符合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要求。
我们以收到部分领取申请书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卖出投资单位,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