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聚富步步高投资连结保险怎么样?
2014-08-25 08:56:3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效满5周年,且于被保险人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如被保险人
仍生存,可随时申请领取“生存保险金”,我们按下一个资产评估日(见10.5) 的本主险合同项下投资单位价值总额给付“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2.3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
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 前述限额。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
金限制
2.2
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及之后,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本主险合同项下投资单
位价值总额的105%。 若您支付的保险费均未分配进入投资账户,本主险合同项下投资单位价值总额 为零的,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是可投资保险费的105%。 条款中所称的“可投资保险费”包括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及其在划入投资 账户前产生的利息。该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 款基准利率计算。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由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生存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保险金申请
3.3
保险事故通知
3.2
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 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 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 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 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约定外,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
3.1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w
还收到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文件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
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收到 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文件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我们收到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文件时您支付的保险费均未分配进入投资账户,我们会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
投资账户是指我们为履行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依照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
规进行资金运用而设立的一个或多个专用账户。目前我们设立的投资账户见“平
投资账户
5.1
投资账户的运作
y
您每次支付保险费后,我们收取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作为初始费用,该比例不超
过5%,具体比例按照我们当时的规定确定。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按照本条 款“5.6 投资单位数量确定”的约定分配进入投资账户,买入投资单位。
初始费用收取
4.2
您可以和我们约定投保时支付的保险费的金额,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约定的金
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本主险合同生效后,经本公司同意,您可随时支付后续保险费,每次支付的保 险费须符合我们当时的规定。
保险费的支付
4.1
如何支付保险费
x
受益人在领取保险金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或者与我们签订转换年金保险合同,
将领取的保险金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购买转换年金保险。转换年金保险的领 取金额按照购买当时我们提供的年金领取标准确定。
保险金领取方式选
择权
3.7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
3.6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
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 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 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主险 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宣告死亡处理
3.5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 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第30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 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 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金的给付
3.4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1)保障成本
保障成本
5.8
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按我们的规定,申请将本主险合同项下投资单位
从某一投资账户转到另一投资账户。经我们同意后,以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 资单位价格转换投资单位。投资账户转换时,我们以转出账户的投资单位卖出 价卖出投资单位,在扣除投资账户转换手续费后,将所得金额以转入账户的投 资单位卖出价买入相应的投资单位。
我们对每一保单年度的前12次投资账户转换不收取投资账户转换手续费;对同 一保单年度以后的各次投资账户转换,我们每次收取投资账户转换手续费20 元。我们可以改变投资账户转换手续费的收费标准,但最高不超过每次50元。 本主险合同项下任一投资账户投资单位数须符合我们当时规定的最低限额。
投资账户转换
5.7
该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买入价
其中,对于犹豫期结束前我们收到的保险费,投资单位买入价为犹豫期后的下 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价格;对于犹豫期后我们收到的保险费,投资单位买入价为 保险费收到日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价格。
我们按照您和我们约定的分配比例,将可投资保险费分配进入各投资账户,并
买入相应的投资单位,买入的投资单位数按如下方法计算:
可投资保险费分配进入该投资账户的金额
投资单位数量确定
5.6
投资账户中的投资单位价格分为买入价和卖出价。
投资单位卖出价=投资账户价值/ 投资单位数 投资单位买入价=投资单位卖出价×(1+买入卖出差价)
本主险合同的买入卖出差价由我们决定,但不会高于2%。
投资单位价格
5.5
我们按照保险监管机关有关规定,至少每周对投资账户价值(见 10.12)评估
一次,并公布投资单位价格。若因投资账户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停市或其他我 们不可控制的外部客观因素,致使我们无法评估投资账户价值的,我们可以暂 停或延迟投资账户评估。
投资账户评估
5.4
您在投保时可以按照我们的规定选择一个或多个投资账户并约定可投资保险费
在各投资账户间的分配比例。 如果您在投保时没有选择投资账户,我们有权将可投资保险费全部分配进入我 们指定的投资账户。我们指定的投资账户为平安发展投资账户。若我们指定的 投资账户和其他投资账户合并,合并后的投资账户为我们指定的投资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