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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锦绣人生投资连结保险怎么样?

2014-08-25 08:49:0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建信锦绣人生投资连结保险怎么样?

  建信锦绣人生投资连结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见释义),且本公司在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当日个人帐户

  尚未建立,则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已缴保险费总额的105%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

  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且本公司在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当日个人帐户已经建立,

  则本公司将按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的当日(若当日为资产评估日)或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个人帐户价值的

  105%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

  力终止。

  

  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锦绣人生投资连结保险

  条款目录

  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 第十九条 帐户转换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二十条 部分领取

  第二条 保险责任 第二十一条 特殊情况下个人帐户价值领取的限制 第三条 责任免除 第四章 一般条款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二十二条 合同效力中止 第五条 保险期间 第二十三条 效力恢复

  第六条 保险责任的终止 第二十四条 合同犹豫期

  第七条 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第二章 投资帐户条款 第二十六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八条 投资帐户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九条 投资帐户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受益人

  第十条 投资帐户价值的评估 第二十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 第十一条 投资单位价格 第三十条 保险金申请 第十二条 投资帐户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诉讼时效

  第三章 个人帐户条款 第三十二条 保险金给付 第十三条 个人帐户 第三十三条 失踪的处理 第十四条 保险费分配 第三十四条 身体检查 第十五条 个人帐户价值 第三十五条 年龄错误

  第十六条 初始费用 第三十六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第十七条 保单管理费 第三十七条 争议的处理

  第十八条 附加合同保险费的收取 第三十八条 释义

  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的条款、投保单以及有关的声明、批注及其

  他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

  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同。

  本合同的代码为 BILA。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见释义),且本公司在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当日个人帐户

  尚未建立,则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已缴保险费总额的 105%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 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且本公司在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当日个人帐户已经建立,

  则本公司将按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的当日(若当日为资产评估日)或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个人帐户价值的

  105%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 力终止。

  第三条 责任免除

  《锦绣人生投资连结保险》2011年7月备案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 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主义行为(见释义)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若个人帐户尚未建立,则本公司向其他权

  利人退还本合同已缴保险费;若个人帐户已经建立,则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效力终止日当日(若 当日为资产评估日)或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发生上述第 2 项至第 7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若个人帐户尚未建立,则本公司

  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已缴保险费;若个人帐户已经建立,则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效力终止日当日(若 当日为资产评估日)或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现金价值。

  第四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第六条 保险责任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的效力即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2、投保人向本公司申请退保;

  3、因本合同其它条款所列情况而效力终止。

  第七条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分为趸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一、趸交保险费

  本合同的趸交保险费于保险单上载明。

  二、追加保险费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支付趸交保险费后,经本公司同意,可随时交纳追加保险费。

  第二章 投资帐户条款

  第八条 投资帐户

  投资帐户是本公司为履行本合同的保险责任,以及为进行资金运作而设立的专用帐户,投保人可以选择一

  个或多个投资帐户。本公司在充分保障投保人利益的前提下且经监管机关批准,可增设新的投资帐户或合 并、分立、关闭已存在的投资帐户。如果发生上述情形,本公司将提前通知投保人。

  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投资帐户及确定保险费在不同投资帐户之间的分配比例。若本公

  《锦绣人生投资连结保险》2011年7月备案

  司增设新的投资帐户,则投保人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在当时有效的投资帐户中选择一个或多个投资帐户,

  并在投保单或批注上载明。

  第九条投资帐户的管理

  本公司拥有与投资帐户相关的所有投资管理权利。本公司有权根据各投资帐户的投资目标与策略决定其投

  资组合。同时,在符合相关法规的前提下,本公司有权将对投资帐户的全部或部分投资管理权利委托给本 公司以外的合格金融机构。

  投保人签署本合同,即表明投保人自愿全权委托本公司代表投保人行使该投资帐户资产项下的表决权和其

  他资产处置权。

  本公司目前设立的投资帐户见《锦绣人生投资连结保险投资帐户说明书》。

  第十条 投资帐户价值的评估

  投资帐户价值等于投资帐户的总资产减去投资帐户的总负债。

  其中,总资产等于投资帐户中各项资产的价值之和,投资帐户中的各项资产的价值将按照相关法规予以评

  估;总负债包括投资帐户运作中应付却未付的各类开支以及符合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一般情况下,本公司每个工作日对投资帐户的价值评估一次,并同时宣布每个投资帐户的投资单位价格。

  若因非本公司能控制的因素导致无法对该投资帐户价值进行评估,本公司可减少投资帐户价值评估的次数、推迟投资帐户价值的评估或在遵守相关法规的前提下改变投资帐户价值的评估方法,并在监管机关认 可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投资帐户资产管理费是本公司为管理每个投资帐户而收取的费用。投资帐户的资产管理费将于每个资产评

  估日根据上一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帐户价值计算并收取,计算公式为:

  上一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帐户价值× 距上一个资产评估日的天数

  365

  ×资产管理费比例

  本公司目前各投资帐户的资产管理费收取比例见《锦绣人生投资连结保险投资帐户说明书》。

  在不违反相关法规的前提下,本公司保留调整各投资帐户资产管理费比例的权利。若本公司对资产管理费

  比例进行调整,将提前通知投保人。

  第十一条 投资单位价格

  投资帐户投资单位价格分为买入价和卖出价。

  投资单位卖出价为投保人向本公司卖出投资单位时的价格;投资单位买入价为投保人向本公司买入投资单

  位时的价格。其中, 投资单位卖出价=投资帐户价值÷投资单位数 投资单位买入价=投资单位卖出价×(1+买入卖出差价)

  各投资帐户目前的买入卖出差价为0%。

  在不违反相关法规的前提下,本公司保留调整上述买入卖出差价的权利。若本公司对各投资帐户采用的买

  入卖出差价进行调整,将提前通知投保人。

  第十二条投资帐户的信息披露

  本公司将按照监管机关规定的方式对投资单位价格、���资帐户情况等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锦绣人生投资连结保险》2011年7月备案

  第三章 个人帐户条款

  第十三条个人帐户

本公司正式同意承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