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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锦绣人生投资连结保险怎么样?

2014-08-25 08:49:0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将根据投保人在投保单中选择的帐户建立日(若当日为资产评估日)或下一个资

  产评估日为投保人建立个人帐户。

  第十四条保险费的分配

  一、 趸交保险费的分配

  趸交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按本合同投保单约定比例在个人帐户建立日分配至各投资帐户,用于购买相 应投资帐户的投资单位。各投资帐户内的投资单位数,等于分配至该投资帐户的金额除以个人帐户建立日 的投资单位买入价。

  二、 追加保险费的分配

  在本公司收到并同意追加保险费申请的当日(若当日为资产评估日)或��一个资产评估日,追加保险费将 在扣除初始费用后按本合同投保单或批注的约定比例分配至各投资帐户,用于购买相应投资帐户的投资单 位。各投资帐户内新增加的投资单位数,等于分配至该投资帐户的金额除以本公司收到并同意追加保险费 申请的当日(若当日为资产评估日)或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买入价。

  第十五条个人帐户价值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一资产评估日的个人帐户价值等值于各投资帐户内投资单位数与相应投资帐户投资

  单位的卖出价的乘积之和。本公司可合并、分解投资帐户中的投资单位,本合同个人帐户价值不变。若本 公司合并、分解投资帐户中的投资单位,将提前通知投保人。

  第十六条初始费用

  在趸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进入个人帐户前,本公司收取该保险费的1.5%作为初始费用。在不违反相关法

  规的前提下,本公司保留调整初始费用的权利。若本公司对初始费用进行调整,将提前通知投保人。

  第十七条保单管理费

  在本合同生效日及每个费用扣除日(见释义),本公司将从个人帐户中各投资帐户内以扣除投资单位数的

  形式收取当月的保单管理费。

  本公司目前不收取保单管理费。本公司保留收取保单管理费及调整此项收费额度的权利,但收费额度调整

  幅度的百分比将不超过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自上次保单管理费额度调整之日起的累计涨幅的百分比。

  第十八条附加合同保险费的收取

  投保人投保附加合同的,在个人帐户建立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本公司将从个人帐户中各投资帐户内以扣

  除投资单位数的形式收取当年度的附加合同保险费。若个人帐户价值不足以扣除当年度的附加合同保险费,则不扣除当年度的附加合同保险费,且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第十九条帐户转换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且个人帐户建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将个人帐户中的资金从

  一个投资帐户全部或部分转移至其他投资帐户;本公司在接到帐户转换申请并审核同意的当日(若当日为 资产评估日)或下一个资产评估日,将所需转出的投资帐户价值按投保人指定转入的投资帐户的投资单位 买入价转入该投资帐户。

  在每个保单年度内,投保人进行前六次帐户转换时不收取投资帐户转换手续费,其后每次转换手续费为 25

  元。本公司保留调整此项收费标准的权利,但其调整幅度的百分比将不超过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居民消

  《锦绣人生投资连结保险》2011年7月备案

  费价格指数自上次转换手续费调整之日起的累计涨幅的百分比。

  第二十条部分领取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且个人帐户建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同意后,部分领取个人帐户价值;

  本公司在接到部分领取申请并审核同意的当日(若当日为资产评估日)或下一个资产评估日,计算出对应 的个人帐户价值并给付投保人,但在给付前须先从中扣除部分领取费用。

  其中,本合同生效后的前五个保单年度,每次部分领取费用为该次部分领取的个人帐户价值的一定比例,

  详见下表:

  保单年度 比例

  第 1 个保单年度 5%

  第 2 个保单年度 4%

  第 3 个保单年度 3%

  第 4 个保单年度 2%

  第 5 个保单年度 1%

  在第六保单年度及以后各保单年度,每个保单年度内投保人进行首次部分领取时不收取手续费,其后每次

  部分领取手续费为 25 元。本公司保留调整此项收费标准的权利,但其调整幅度的百分比将不超过国家统 计局公布的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自上次部分领取手续费调整之日起的累计涨幅的百分比。

  投保人每次申请领取的个人帐户价值及每次领取后个人帐户价值的余额均不得低于本公司当时所规定的

  相应最低限额。

  申请部分领取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部分领取申请书;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一条 特殊情况下个人帐户价值领取的限制

  在不违反相关法规以及保证大多数投保人基本利益的前提下,如出现如下情形,则本公司可限制或延迟卖

  出投资单位数的申请,从而延迟个人帐户价值的给付,但需在监管机关认可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1)不可抗力(见释义)的原因导致本公司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本公司无法计算当日投资单位价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证券市场交易日的巨额赎回,导致本合同的 现金支付出现困难。巨额赎回为帐户净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帐户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帐户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投资帐户总份额的

  10%时;

  (4)法规规定或监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一般条款

  第二十二条 合同效力中止

  若个人帐户价值不足以支付本合同的保单管理费,则按日计算,直到个人帐户价值为零或负数,本合同效

  力中止。

  第二十三条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

  补交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本合同效力恢复后,本公司将投保人补交的保险费在扣除相应的初始 费用后计入个人帐户。

  自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

  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锦绣人生投资连结保险》2011年7月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合同犹豫期

  自投保人收到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十日为犹豫期。投保人在犹豫期内可向本公司书面提出

  撤销合同的申请,并亲自或挂号邮寄将本合同及附加合同退还。

  投保人依前项规定行使合同撤销权时,撤销的效力自本公司收到书面申请及合同(若为邮寄,则以寄达邮

  戳日为准)的当日 24 时起生效。

  若投保人选择在保单犹豫期后建立帐户的,本公司在收到投保人撤销保险合同的书面申请及合同后向投保

  人退还所有已缴保险费。

  若投保人选择在保单生效后立即建立帐户的,则本公司将按收到并核准合同撤销申请当日(若当日为资产

  评估日)或下一个资产评估日将个人帐户价值连同已收取的初始费用、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用、买入 卖出差价和附加合同保险费一并退还给投保人。

  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于犹豫期内向本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或本合同是由其他险种的约定变更而来

  者,则不得再行使本条款的合同撤销权。

  第二十五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

  退还本合同在本公司核准解除该合同申请当日(若当日为资产评估日)或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二十六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

  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 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

  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若本合同解除时个人帐户尚未建立,则退还本合同已缴保险费;若合同解除时个人帐户已经建立,则 退还合同解除日当日(若当日为资产评估日)或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现金价值。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

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若本合同解除时个人帐户尚未建立,则退还本合同已缴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