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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富投资连结保险(A款)怎么样?

2014-08-22 11:34:4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太平财富投资连结保险(A款)怎么样?

  太平财富投资连结保险(A款)

  适用年龄:60天至65周岁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 满期生存金 特别奖金 生存金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2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保单账户价值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3,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包括第180天),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保单账户价值的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因上述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时年满70周岁,我们按保单账户价值的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给付的身故保险金不超过保单账户价值与以下两者较大值之和:

  1. 人民币10,000元;

  2. 保单账户价值的5%。

  以上所提到的保单账户价值按我们收到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并接受理赔申请后的下一个工作日,但不迟于本合同期满日4下一个工作日的投资单位5卖出价计算。

  如果申请人申请身故保险金时趸交保险费还未购买投资单位,以上所提到的保单账户价值为您的趸交保险费。

  如果申请人在本合同期满日或者本合同期满日之后申请身故保险金,以上所提到的保单账户价值按本合同期满日下一个工作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

  二、满期生存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6当天零时仍然生存,我们按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这里提到的保单账户价值是指按本合同期满日下一个工作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的保单账户价值。

  三、持续奖励

  如果被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仍生存,并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我们向您个人账户内分配持续奖励,保证不低于零。我们分配的持续奖励不以现金形式发放,仅用于增加个人账户中各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数。持续奖励比例和计算方法如下:

  保险单周年1-5 6 7 8 9及以上

  持续奖励比例0 1% 1% 1% 0

  在我们评估了保险单周年日下一个工作日的投资账户后,分别按您当时在各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数乘以该保险单周年日对应的持续奖励比例增加您在各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数。

  

  太平财富投资连结保险(A 款)条款

  (2009年10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特别提示

  感谢您选择了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常用的基本名词释义。

  基本名词释义: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人,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

  务。在本合同中以“您”代称。

  被保险人

  :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也可以为自己投保,成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

  :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 权的人。

  投资账户

  :

  投资账户是我们为履行本合同的保险责任,依照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 规设立的一个或多个专用账户。

  个人账户

  :

  个人账户是我们为您单独设立的账户,用于记录您在各投资账户的投资 单位数量。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部分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第四条

  „ 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二十八条

  此外,在您阅读本条款正文之前,请先浏览一下目录,以便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本条款中的每一部分都关乎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并.关.注.注.释.内.容.。

  第 1页,共11页

  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

  效力)、批注,以及经您与我们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文件。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 60 天至 65周岁1。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第三条 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2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保单账户价值的105%给付 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3,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天内

  (包括第 180天),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保单账户价值的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 效力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因上述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时年满 70 周岁,我们按保单账户价值的 2倍给付身故保险 金,但给付的身故保险金不超过保单账户价值与以下两者较大值之和:

  1. 人民币10,000元;

  2. 保单账户价值的 5%。 以上所提到的保单账户价值按我们收到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并接受理赔申请后的下一个工作日,但不迟

  于本合同期满日4下一个工作日的投资单位5卖出价计算。 如果申请人申请身故保险金时趸交保险费还未购买投资单位,以上所提到的保单账户价值为您的趸交保

  险费。 如果申请人在本合同期满日或者本合同期满日之后申请身故保险金,以上所提到的保单账户价值按本合

  同期满日下一个工作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

  二、满期生存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6当天零时仍然 生存,我们按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这里提到的保单账户价值是指按

  本合同期满日下一个工作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的保单账户价值。

  三、持续奖励 如果被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仍生存,并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我们向您个人账户内分配

  持续奖励,保证不低于零。我们分配的持续奖励不以现金形式发放,仅用于增加个人账户中各投资账户的投 资单位数。持续奖励比例和计算方法如下:

  1周岁:指按照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2保险期间:指保险合同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约定终止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3意外伤害事故: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4本合同期满日:指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的合同生效日经过保险期间后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

  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5投资单位:指我们投资账户资产的计量单位。

  6保险单周年日: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每一个保单年度内本合同生效日期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

  日,则以当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保险单周年1-56789 及以上

  持续奖励比例01%1%1%0

  在我们评估了保险单周年日下一个工作日的投资账户后,分别按您当时在各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数乘以

  该保险单周年日对应的持续奖励比例增加您在各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数。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7

  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8;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0,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1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12。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这里所提到的现金价值按本合同效力终止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

  第五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本合同至被保险人80周

  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期满。

  第三部分 如何交纳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费的交纳

  我们和您约定的本合同的交费方式为趸交13保险费,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

  第七条 相关费用 一、初始费用

  初始费用是指保险费进入投保人个人账户之前所扣除的费用,您交纳的趸交保险费在扣除 3%的初始费用

  7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种是指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另一种是指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规定)

8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 定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