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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团体退休金投资连结保险怎么样?

2014-08-22 11:14:1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合同终止费后将帐户累积金额退还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第十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其“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根据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退休金”、“全残保险金”、“离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和变更。

  第十九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以变更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和相关权利人协商后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合同内容发生变更时,投保人应及时告知每一被保险人。

  第二十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被保险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二十一条 保险权益的申请

  一、退休金的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退休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被保险人的合法退休证明。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三、全残保险金的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全残证明;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四、离职保险金的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投保人开具的离职证明。

  五、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申领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并确定属实后,履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六、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身故保险金。

  第二十二条 未还款项的扣除

  给付保险金时,如有拖欠款项未还清者,本公司将在扣除拖欠款项及应付利息后给付。应付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颁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2.0%的利率计算。

  第二十三条 退保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要求就尚未开始领取退休金的被保险人退保,对于已经开始领取退休金的被保险人,不能申请退保。

  投保人要求退保的,本合同于本公司收到退保申请书之日起终止。本公司以收到退保申请书之日的下一评估日的卖出价于该评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卖出投资单位,扣除合同终止费后根据归属比例退还各被保险人,未归属被保险人部分退还投保人。

  投保人要求退保时,如被保险人个人帐户中已归属其名下的累积金额超过本公司规定金额的,被保险人可以申请成为保留成员,本公司将个人帐户中已归属其名下的累积金额转入保留帐户,未归属被保险人的部分退还投保人,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帐户。

  投保人要求退保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退保申请书;

  3、投保人身份证明。

  第二十四条 费用

  本公司将收取以下���用:

  1、行政管理费:本公司将收取行政管理费,作为提供本保险服务费用支出和报酬。行政管理费按月计算,并于每月月末收取。

  2、投资管理费;本公司将就各投资组合收取投资管理费,作为提供投资管理服务费用支出和报酬。投资管理费按月计算,并于每月月末收取。

  3、 年费:本公司将于每一保单年度初收取年费,作为个人帐户的维护及提供权益报告的费用。如投保人于保单周年日后三十天内未交纳年费的,本公司将从被保险人个人帐户中扣除。

  4、合同终止费:本公司将于本合同终止时收取。

  本公司有权在最高标准的范围内调整收费标准。如收费标准调高,本公司将提前三个月通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如收费标准降低,本公司将在合理的情况下尽快通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第二十五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向订立本合同的本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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