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团体退休金投资连结保险怎么样?
2014-08-22 11:14:1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平安团体退休金投资连结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 离职津贴
一、退休金
被保险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之后退休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选择的下列方式之一给付“退休金”:
1、选择一次性领取方式的,本公司按照其个人帐户的累积金额一次性给付,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帐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2、选择分期领取方式的,被保险人于申领时在本公司提供的领取方式中选择一种,本公司将被保险人个人帐户的累积金额依其选择的领取方式及申领当时该领取方式对应的转换费率计算后分期给付,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帐户。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领取退休金之前身故的,本公司按照其个人帐户的累积金额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帐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三、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领取退休金之前全残的,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个人帐户的累积金额一次性给付 “全残保险金”, 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帐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领取退休金之前全残时,其个人帐户的累积金额超过本公司规定金额的,被保险人可以申请成为保留成员,本公司将其个人帐户的累积金额转入保留帐户。
四、离职保险金
被保险人离职的,本公司按照个人帐户中已归属该被保险人名下的累积金额一次性给付“离职保险金”,未归属被保险人的部分退还投保人,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帐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离职时,个人帐户中已归属其名下的累积金额超过本公司规定金额的,被保险人可以申请成为保留成员,本公司将个人帐户中已归属其名下的累积金额转入保留帐户,未归属被保险人的部分退还投保人,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帐户。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及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投资政策说明书、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退休金
被保险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之后退休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选择的下列方式之一给付“退休金”:
1、选择一次性领取方式的,本公司按照其个人帐户的累积金额一次性给付,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帐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2、选择分期领取方式的,被保险人于申领时在本公司提供的领取方式中选择一种,本公司将被保险人个人帐户的累积金额依其选择的领取方式及申领当时该领取方式对应的转换费率计算后分期给付,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帐户。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领取退休金之前身故的,本公司按照其个人帐户的累积金额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帐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三、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领取退休金之前全残的,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个人帐户的累积金额一次性给付 “全残保险金”, 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帐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领取退休金之前全残时,其个人帐户的累积金额超过本公司规定金额的,被保险人可以申请成为保留成员,本公司将其个人帐户的��积金额转入保留帐户。
四、离职保险金
被保险人离职的,本公司按照个人帐户中已归属该被保险人名下的累积金额一次性给付“离职保险金”,未归属被保险人的部分退还投保人,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帐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离职时,个人帐户中已归属其名下的累积金额超过本公司规定金额的,被保险人可以申请成为保留成员,本公司将个人帐户中已归属其名下的累积金额转入保留帐户,未归属被保险人的部分退还投保人,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帐户。
第三条 保险费及交费方式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或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共同承担。
交费方式可选择年交、月交或不定期交。选择年交方式的,每年交费应在保单周年日后的三十天内交纳;选择月交方式的,每月交费应在每月发薪后的十五天内交纳。
第四条 权益归属
被保险人所交保险费及其投资收益,全额归属被保险人所有。
投保人所交保险费及其投资收益的归属比例,由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
第二部分:投资条款
第五条 投资帐户
本合同设立进取投资帐户、平衡投资帐户、稳健投资帐户(详见附件“投资政策说明书”)等三个投资帐户供被保险人选择。被保险人可依据自身的风险承受度选择投资帐户及其资产分配,并在投资授权书中说明。
在经监管部门批准推出新的投资帐户或合并、分拆、终止投资帐户时,本公司将于实施前三个月通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可以重新选择投资帐户,该次选择不计入该保单年度投资转换的次数。
第六条 投资授权
被保险人在首次交费之前,应向本公司提供投资授权书。本公司将根据投资授权书确定的投资方式进行投资。被保险人未按时向本公司提供投资授权书的,本公司推定该被保险人选择将全部保险费投资于稳健投资帐户。
被保险人更改投资方式的,须提交更改投资授权书���以后各期交费本公司将根据更改后的投资授权书确定的方式进行投资。
第七条 投资帐户资产评估
本公司每月至少对投资帐户资产评估一次。
投资帐户资产在资产评估日的最高值(或最低值)等于各项投资资产最高值(或最低值)之和,加上未投资现金和其他收入,减去管理费及其他扣减项目。
投资资产最高值不得超过:
该资产的市场购入价 + 相关税金及费用;
投资资产最低值不得低于:
该资产的市场售出价 – 相关税金及费用。
第八条 投资单位
投资帐户的资产以投资单位计量,投资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
第九条 投资单位价格
投资帐户中的投资单位价格分为买入价和卖出价。
投资单位买入价由本公司决定,但不得高于:
(投资帐户资产最高值/投资帐户的投资单位数)×买入价调整系数;
投资单位卖出价由本公司决定,但不得低于:
投资帐户资产最低值/投资帐户的投资单位数。
第十条 投资单位数量
本公司将每期交费金额转换成的相应投资单位数记入各被保险人的个人帐户。
投资单位数=交费金额/交易日的买入价;
投资单位数计算至小数点后第四位小数。
第十一条 投资帐户转换
被保险人可以书面申请转换投资帐户以调整在各投资帐户上的资产分配比例,但每一保单年度的转换不得超过本公司规定次数。本公司在收到转换申请后,按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转换后新投资帐户的单位数=(原投资帐户被转换的单位数×原投资帐户的单位的卖出价)/新投资帐户单位的卖出价
第十二条 交易时间
本公司收到有关买入、卖出投资单位的申请后,将根据下一评估日的价格于该评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进行交易。
本公司在收到每期的交费后将根据下一评估日的买入价于该评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买入投资单位。
第十三条 暂停评估和交易
本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暂停投资帐户资产评估和交易:
1、 当投资帐户主要投资的证券市场关闭或交易被限制、暂停时;
2、 投资帐户内的投资价格未被合理确定时;
3、 变现投资帐户的投资资产不合理或不利于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权益时。
当本公司决定暂停投资帐户资产评估和交易时,应当及时通知相关的监管部门,并在监管部门指定信息披露报纸的最近一期中刊登暂停通报。
第十四条 卖出限制
每一投资帐户于每一交易日可以卖出的投资单位数以该投资帐户单位总数的10%为限。未被卖出的单位将结转至下一个交易日进行,并同样受10%的限制。
第十五条 权益报告
本公司于保单周年日后的三十天内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送发上一保单年度的权益报告,权益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交费明细和交费总额;
2、 个人帐户期初和期末的累积金额;
3、 被保险人各投资帐户的投资单位数及期末单位价格;
4、 各投资帐户的投资回报;
5、 根据现在或将来的法规需告知的事宜。
第三部分 一般条款
第十六条 保险合同设立
本合同限定范围内的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在职员工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投保人需提供每一被保险人的资料,本公司为每一被保险人设立单独的个人帐户。
第十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投资政策,并可以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