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智汇金生投资连结保险怎么样?
2014-08-22 09:12:5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信诚智汇金生投资连结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 满期生存金
(1)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我们同意受理理赔申请当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见3.5条)
结算您的保单账户值(见4.1条),并按下述①和②情形中的较大值给付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后主合同效力终止。
①所缴保险费减去累计已领取的保单账户值后的余额;
②105%的保单账户值。当被保险人身故时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时,超过保单账户值的部分须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2)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仍然生存,我们将按满期当日的投资单位价格
结算您的保单账户值予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后主合同效力终止。
信诚「智汇金生」投资连结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投保人)理解《信诚「智汇金生」投资连结保险》条款,本合同内容以条款约定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在您收到本合同后 10天(即犹豫期)内您可以按本合同约定要求退还保险费。..。.1.4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2.3
您有终止合同的权利。..。..。..。..。..。..。..。..。..。..。..。..。..。..。..。..。..。..5.2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您应当如何交纳保险费。..。..。..。..。..。..。..。..。..。..。..。..。..。..。..。..。...2.1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终止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5.2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3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6.6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7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我们与您的协议
1.1 保险合同的种类
1.2 保险合同的构成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 保险责任
2.1 保险费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除外责任
2.5 受益人
2.6 如何申请满期保险金
2.7 如何申请理赔
3 投资账户
3.1 投资账户
3.2 可供选择的投资账户
3.3 投资账户价值
3.4 投资账户资产管理费
3.5 投资单位价格
3.6 计价日
4 保单账户
4.1 保单账户和保单账户值
4.2 保险费的分配
4.3 投资账户选择
4.4 持续奖金
5 您对本合同所拥有的权益和义务
5.1 部分提取
5.2 终止保险合同
5.3 部分提取或终止保险合同的退保费用
5.4 投资账户转换
5.5 年金选择权
6 基本条款
6.1 保险责任的开始
6.2 年龄与性别误告
6.3 如实告知与保险合同的解除
6.4 合同效力的终止
6.5 变更通讯方式
6.6 保险事故的通知
6.7 失踪处理
6.8 身体检查与验尸
6.9 争议的处理
6.10特别约定
6.11适用币种
7 名词释义
信诚「智汇金生」投资连结保险
(信诚[2009]260 号, 2009年 9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1 我们(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与您(投保人)的协议
保 险 合 同 的 种 类
1.1 您购买的保险合同是《信诚「智汇金生」投资连结保险》 (以下简称主合同), 一种提供身故保障和满期保险金的投资连结保险合同。除获得身故保障和满期保 险金外,您还可使用投资账户进行投资。
保 险 合 同 的 构 成
1.2 您与我们之间的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主合同和附加合同(如果有)构 成,包括以下部分:保险单、保险条款、所附的投保书、其他与保险合同有关的 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及其他书面协议。
投保年龄 1.3 您可为与您具有保险利益的、且出生满 30天至 60周岁(见 7.1 条)的人士(以 下简称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犹豫期 1.4 您收到本合同后,我们给予您 10天的犹豫期,以便您在此期间浏览本合同。 如果您确定此保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需要填写撤销合同的申请,连同保
险合同及所有保险费发票原件,在本合同送达日的次日起 10天内,亲自送达或 挂号邮寄给我们,即可撤销该保险合同。本合同自您亲自送达时或邮寄邮戳当日 零时起正式撤销,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且在扣除 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 退还您所缴的保险费。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保险合同生效时即进行投资或在犹豫期届满后进行投资。如您 选择保险合同生效时即进行投资,则在本合同生效至撤销这段时间因投资所产生 的损益均由您承担。
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主合同的保险费采取趸缴
2身故保障和满期保险金给付利益
保险费2.1主合同的保险费由您与我们约定
方式,即一次性缴清的方式缴付。
保险期间 2.2 主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合同所载的主合同满期日(见 7.2 条) 止。
保险责任 2.3 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1)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我们同意受理理赔申请当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见3.5 条)
结算您的保单账户值(见4.1 条),并按下述①和②情形中的较大值给付予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后主合同效力终止。
①所缴保险费减去累计已领取的保单账户值后的余额;
②105%的保单账户值。当被保险人身故时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时,超过 保单账户值的部分须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2)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仍然生存,我们将按满期当日的投资单位价格
结算您的保单账户值予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后主合同效力终止。
除外责任 2.4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在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
(2) 您故意造成的;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发生上述第(1)、(3)种情形之一时,按我们同意受理理赔申请当日的投资单位 价格结算保单账户值,在扣除未归还款项后退还给您,主合同效力终止;发生上 述第(2)种情形时,按我们同意受理理赔申请当日的投资单位价格结算保单账 户值,在扣除未归还款项后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主合同效力终止。
受益人 2.5 主合同所指的保险金受益人包含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和满期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满期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受益人,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
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
有受益权。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 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其他权利人履行给付
保险金的义务:
①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②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③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
身故在先。
如 何 申 请 满 期 保险金
2.6 申领满期保险金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文件:
(1) 满期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 保险合同;
(3)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明文件;
(4) 满期保险金作为满期保险金受益人遗产继承时,必须提供有合法继承权的 相关证明文件。
如何申请理赔 2.7 申领身故保险金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文件:
(1) 理赔申请书;
(2) 保险合同;
(3)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户籍注销证明;
(4) 保险金受益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明文件;
(5)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 保险人的死亡证明或验尸证明;
(6) 您、受益人与其他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
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7)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继承时,必须提供有合法继承权的相关证明文件。
我们将在收到您、受益人或其他权利人提供的与保险事故相关的完整的索赔资料 后,及时作出核定。如情形复杂,我们将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我们会在核定后 及时通知您、受益人或其他权利人。但对于事故性质、损失程度等不明确以及在 保险事故发生后您、受益人或其他权利人未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我们的情 况除外。
3投资账户
投资账户3.1投资账户
是我们为履行本合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设立的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