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安心倚投资连结保险
2014-08-21 15:44:1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信诚安心倚投资连结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0周岁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保费豁免 身故
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承担以下身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主合同的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按我们同 意受理理赔申请当日的投资单位价格结算保单账户值,一并给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后主合同效力终止。 在进行上述给付时,我们将先扣除您未归还款项
信诚「安心倚」投资连结保险条款
(信诚[2009] 243号,2009年9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1 我们(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与您(投保人)的协议
保 险 合 同 的 种 类
1.1 您购买的保险合同是《信诚「安心倚」投资连结保险》(以下简称主合同),一种 提供身故保障的投资连结保险合同。除获得身故保障及忠诚嘉奖外,您还可使用 投资账户进行投资。
保 险 合 同 的 构 成
1.2 您与我们之间的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主合同和附加合同(如果有)构 成,包括以下部分:保险单、保险条款、所附的投保书、其他与保险合同有关的 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及其他书面协议。
投保年龄 1.3 您可为与您具有保险利益的、且年龄在18至50周岁(见7名词释义)之间的 人士(以下简称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犹豫期 1.4 您收到本合同后,我们给予您 10天的犹豫期,以便您在此期间浏览本合同。 如果您确定此保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需要填写撤销合同的申请,连同保
险合同及所有保险费发票原件,在本合同送达日的次日起10天内,亲自送达或 挂号邮寄给我们,即可撤销该保险合同。本合同自您亲自送达时或邮寄邮戳当日 零时起正式撤销,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且在扣除 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 退还您所缴的保险费。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保险合同生效时即进行投资或在犹豫期届满后进行投资。如您 选择保险合同生效时即进行投资,则在本合同生效至撤销这段时间因投资所产生 的损益均由您承担。
2身故保障和忠诚嘉奖给付利益
保险金额2.1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
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当 年 度 保 险 金 额
2.2 在被保险人届满本合同约定的退休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主合同的当年度 保险金额等于保险金额。
在本合同生效后,如果主合同所附加的信诚附加「安心倚」长期健康保险没有发 生理赔记录,则在被保险人届满本合同约定的退休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后, 主合同的当年度保险金额将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增加主合同保险金额的5%,累计增 加的部分将不能超过1倍的主合同保险金额。即,保险金额最多连续增加20年。 如果主合同所附加的信诚附加「安心倚」长期健康保险在当年度保险金额递增过
保险费程中发生理赔事故,则从下一个保单年度开始,当年度保险金额停止递增。
2.3
主合同的保险费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保险期间
2.4
主合同提供终身保障,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保证保障利益
2.5
在您的保单账户值可能不足以支付每月保障费用及保单管理费时,我们将以书面
形式提前通知您。根据您的具体情况可以享有以下保证保障利益:
在第1、第2和第3个保单年度,您已缴纳了各期保险费(含补缴保险费缓缴期 的保费),且累计部分提取的金额不超过所有额外投资、已发放的忠诚嘉奖金以 及其所附加的信诚附加「安心倚」投资连结保险已缴保险费的总和,您的主合同 及其附加合同将享有保证保障利益。若被保险人在第3个保单年度结束前发生本 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我们会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在下一个保险费应缴 日起60 天内我们若收取保险费(包括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您将继续享有主 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保险利益。
退休年龄 2.6 本合同设定的退休年龄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注明。
保险责任 2.7 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承担以下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主合同的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按我们同意受理理赔申请当日的投资单位价格结算保单账户值,一并给付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给付后主合同效力终止。
在进行上述给付时,我们将先扣除您未归还款项(见7名词释义)。
忠诚嘉奖 2.8 在本合同生效后,如果主合同所附加的信诚附加「安心倚」长期健康保险没有发 生理赔记录,且您每年持续缴费,则您从首个保险费年期开始至被保险人届满本 合同约定的退休年龄前,每缴满两年可获得等值于主合同年缴保费的3%的忠诚嘉 奖金给付。我们将按您所选的投资账户的投资比例,代购投资单位存于您的保单 账户中。
如果满足以下两种情况的任何一种,我们将停止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忠诚嘉奖 金给付:
(1) 如果您进行了部分提取,且累计部分提取的金额超过了本合同额外投资、主 合同已缴保费及信诚附加「安心倚」投资连结保险(如果有)已缴保费总和的30%; (2) 主合同停止缴纳保险费。
除外责任 2.9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
(1) 在合同成立之日、增加保险金额(仅适用于新增的保险金额部分)或最后
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 (2) 您故意造成的;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的。
发生上述第(1)、(3)种情形之一时,按我们同意受理理赔申请当日的投资单位 价格结算保单账户值,在扣除未归还款项后退还给您,主合同效力终止;发生上 述第(2)种情形时,按我们同意受理理赔申请当日的投资单位价格结算保单账 户值,在扣除未归还款项后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主合同效力终止。
受益人 2.10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受益人,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 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 有受益权。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 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其他权利人履行给付
保险金的义务:
①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②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③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
身故在先。
如何申请理赔 2.11 申领身故保险金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文件: (1) 理赔申请书;
(2) 保险合同;
(3)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 保险金受益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明文件;
(5)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 保险人的死亡证明或验尸证明;
(6) 您、受益人与其他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
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7)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继承时,必须提供有合法继承权的相关证明文件。
我们将在收到您、受益��或其他权利人提供的与保险事故相关的完整的索赔资料后,
及时作出核定。如情形复杂,我们将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我们会在核定后及时通知 您、受益人或其他权利人。但对于事故性质、损失程度等不明确以及在保险事故发生 后您、受益人或其他权利人未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我们的情况除外。
3投资账户
投资账户3.1投资账户
是我们为履行本合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设立的用于进行资 金运作的一个或数个独立的专用账户。
投资账户以投资单位为计量单位,转入投资账户中的保险费均按该投资账户投资 单位价格计算相应的投资单位数。
可 供 选 择 的 投 资账户
3.2 我们已设立了以下投资账户供您选择:
(1) 「现金增利投资账户」 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投资工具和具有低利率风险、高流动性的其他投资工具,以 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部门目前或以后许可的其他投资工具,以寻求资产安 全前提下的稳健收益。
(2) 「优选全债投资账户」 主要投资于债券类资产。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70%,最高可达 100%。 在充分重视资产长期安全前提下,寻求长期稳定的收益。
(3) 「成长先锋投资账户」 主要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其他权益类产品。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及其他权益类产品的比例不低于70%,最高可达100%。充分利用证券 投资基金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