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信诺聚富赢家投资连结保险
2014-08-21 14:41:0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招商信诺聚富赢家投资连结保险
适用年龄:6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 满期生存金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身故,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见41.4)给付基本保险金额(见41.5),并按本合同索赔申请审核完成日后第一个评估日(见41.6)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个人账户价值,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不足1周岁,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30%的基本保险金额,并按本合同索赔申请审核完成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个人账户价值,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周岁,但不足2周岁,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60%的基本保险金额,并按本合同索赔申请审核完成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个人账户价值,本合同终止。
二、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发生本合同所称全残(见41.7),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给付基本保险金额,并按本合同索赔申请审核完成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向被保险人给付个人账户价值,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事故之日起第180天治疗仍未结束,我方将根据被保险人第180天的身体情况鉴定决定全残保险金的给付,您方不得再以第180天后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为由提出全残保险金给付申请。
如果被保险人的身体伤害程度不属于本合同所规定的全残,我方不支付任何全残保险金。
三、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7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见41.8)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本公司按该保单周年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个人账户价值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招商信诺聚富赢家投资连结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帮助您理解条款,保险合同的内容以条款为准。
ü 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
1. 自投保人书面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内为犹豫期,投保人在犹豫期内向本公司书面提出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按投保人不同投资选择进行处理:犹豫期结束后进行投资的,退还全部所交保险费;生效后立即投资的,退还个人账户价值及初始费用、风险保险费和保单管理费。犹豫期后,您仍然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可能会存在退保损失。 11.
2.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3.
ü 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1. 责任免除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4.
2.请您留意保险条款中一些重要术语(“评估日”等的定义和范围) 的详细解释。 41.
3.请您留意投资账户的说明,包括特征、投资工具等的详细解释,以及风险保费的费率表。 附表1、2.
ü 条款目录
第一部分 保障条款
1. 保险合同构成
2. 投保年龄
3. 保险责任
4. 责任免除
5. 保险期间
6. 保险费及其分配
7. 保险费缓交期
8. 基本保险金额及其变更
9. 宽限期及本合同效力的中止
10. 合同效力的恢复
11.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第二部分 投资条款
12. 投资账户的设立
13. 投资账户的管理
14. 投资账户的变更
15. 投资账户的资产价值评估
16. 个人账户的投资单位数
17. 投保人对投资账户的选择
18. 个人账户价值的确定
19. 暂停或迟延评估和交易
20. 账户转换
21. 个人账户价值的部分提取
第三部分 费用条款
22. 初始费用
23. 风险保险费和保单管理费
24. 资产管理费
25. 退保手续费和部分提取手续费
26. 投资账户转换手续费
第四部分 一般条款
27. 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
28.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29. 受益人
30.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31. 年龄的计算与错误处理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调查权
34. 诉讼时效
35. 保险金申请
36. 保险金给付
37. 其它核定结果
38. 宣告死亡处理
39. 合同内容变更
40. 投保信息变更
41. 释义
附表1.
附表2.
招商信诺聚富赢家投资连结保险条款
第一部分 保障条款
1.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协议构成。
2.投保年龄年满18周岁(见41.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见41.2)的人可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
年龄在60天至60周岁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3.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见41.3)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身故,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见41.4)给付基本保险金额(见41.5),并按本合同索赔申请审核完成日后第一个评估日(见41.6)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个人账户价值,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不足1周岁,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30%的基本保险金额,并按本合同索赔申请审核完成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个人账户价值,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周岁,但不足2周岁,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60%的基本保险金额,并按本合同索赔申请审核完成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个人账户价值,本合同终止。
二、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发生本合同所称全残(见41.7),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给付基本保险金额,并按本合同索赔申请审核完成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向被保险人给付个人账户价值,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事故之日起第180天治疗仍未结束,我方将根据被保险人第180天的身体情况鉴定决定全残保险金的给付,您方不得再以第180天后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为由提出全残保险金给付申请。
如果被保险人的身体伤害程度不属于本合同所规定的全残,我方不支付任何全残保险金。
三、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7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见41.8)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本公司按该保单周年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个人账户价值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一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我伤害、挑衅、斗殴、不遵照医护意见或其它故意行为,或被保险人在被羁押、关押服刑期间由于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的死亡;
三、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见41.9)或药物的影响,除非按照医生处方服用且不是出于戒毒之目的;
四、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41.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41.11),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41.12)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进行跳伞、滑翔、潜水、滑雪、滑水、攀岩、攀登雪山、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拳击运动、特技表演、赛马、机索跳(蹦极)等高风险运动;
七、战争(见41.13)、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主义(见41.14)及任何阻碍或防止已经发生或预期会发生的恐怖主义的活动;
八、核反应、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原因而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个人账户价值,本合同终止。个人账户价值以本公司索赔申请审核完成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价值计算。
5.保险期间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且在本公司收到投保人交纳的首期保险费后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见41.15)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自该生效日期的24时(北京时间)开始生效。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时起算,被保险人满7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 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
6.保险费及其分配一、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包括期交保险费和不定期额外保险费。
(一) 期交保险费
期交保险费分为基本保险费和定期额外保险费。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方式、交费日期和交费金额交纳期交保险费。
(二) 不定期额外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在满足下列条件时,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同意后交付不定期额外保险费。
(1) 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
(2) 每次交纳的不定期额外保险费不低于人民币500元,且是100元的整数倍。在保证符合监管机关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可以提高或降低最低不定期额外保险费的要求。
二、欠交保险费的处理
如果投保人有欠交的期交保险费,那么在任何一个保单年度(见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