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信诺聚富赢家投资连结保险
2014-08-21 14:41:0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6)内,对于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将先补交其欠交的期交保险费,然后交纳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剩余部分作为不定期额外保险费。
补交期交保险费时按欠交期数的时间先后顺序补交。
对于投保人补交的期交保险费,本公司将按该期交保险费应交纳的保单年度根据本合同“初始费用”的规定扣除初始费用(见41.17)。
三、保险费的分配
投保人每次交纳的保险费在按本合同“初始费用”的规定扣除初始费用后,剩余保险费根据投保人指定的投资比例按如下价格买入相应的投资单位,转入个人账户中。
(一) 对于首次保险费,投保人可以选择在犹豫期结束后进行投资或在本合同生效后立即进行投资。买入投资单位的价格分别为:
(1) 投保人选择在犹豫期结束后进行投资的,买入投资单位的价格为本合同犹豫期结束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
(2) 投保人选择在本合同生效后立即进行投资的,买入投资单位的价格为本合同生效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
(二) 对于以后定期交纳的期交保险费和补交的期交保险费,买入投资单位的价格为本公司确认收到保险费之后第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
(三) 对于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申请交纳的不定期额外保险费,买入投资单位的价格为本公司收到该笔保险费并且批准申请之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
7.保险费缓交期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投保人已经按本合同的规定交纳了第1期至第12期的期交保险费,可以书面申请保险费缓交期,投保人于本公司核准日后的下个保险费到期日(见41.18)起缓交期交保险费。
本公司将按本合同“风险保险费和保单管理费”的规定收取风险保险费(见41.19)和保单管理费(见41.20)。当个人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上述费用时,保险费缓交期终止,本公司将书面通知投保人及时交纳保险费。
8.基本保险金额及其变更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投保单上载明。
本合同生效满1年后,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变更基本保险金额。
基本保险金额必需符合下表中最低基本保险金额的规定:
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自本公司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的下一个保单周月日(见41.21)的24时生效。 9.宽限期及本合同效力的中止当个人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应从个人账户中扣取的风险保险费和保单管理费时,本公司应书面通知投保人交付保险费,并给予投保人自其个人账户余额为零后下一个保单周月日起60日的宽限期。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者,本合同自宽限期期满日的24时中止效力。如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见41.22)的,本公司仍然承担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风险保险费和保单管理费。 本公司对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10.合同效力的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投保人可以提出复效书面申请,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且投保人交清欠交的期交保险费后当日的24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投保人申请复效时应另行指定补交的期交保险费及未来保险费的投资账户及各投资账户的资金分配比例。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投保人未与本公司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时,本公司按合同解除后第一个评估日的个人账户价值根据本合同“退保手续费和部分提取手续费”的规定扣除退保手续费后将余额退还给投保人。 11.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向本公司提交解除合同申请书和保险合同原件等退保资料。 如果投保人解除本合同,则本合同下所附的所有附加合同须一并解除。 一、犹豫期退保 自投保人书面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内为犹豫期,投保人在犹豫期内向本公司书面提出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 如果投保人选择在本合同犹豫期结束后进行投资的,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所交全部保险费,本合同自始无效。 (二) 如果投保人选择在本合同生效后立即进行投资的,本公司按收到投保人提交的全部退保资料并且审核通过之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出的个人账户价值,连同所收取的初始费用、风险保险费和保单管理费一并退还给投保人。本合同自始无效。 二、犹豫期以后退保 投保人于犹豫期后向本公司书面提出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递交的全部退保资料并且审核通过之日起终止效力,本公司按本合同终止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个人账户价值根据本合同“退保手续费和部分提取手续费”的规定扣除退保手续费后将余额退还给投保人。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退保损失。 第二部分 投资条款 12.投资账户的设立本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独立的投资账户(详见附件“投资账户说明”)供投保人选择。 13.投资账户的���理投资账户的资产单独管理。 本公司通过投资账户管理和计量与本合同有关的投资活动,由投资活动产生的投资损益及资本盈亏均计入投资账户。 投资账户的管理权归本公司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可以将部分或全部的管理权委任给本公司以外的保险资金管理机构。 投资账户的资产每年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独立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14.投资账户的变更在市场环境改变或出现新的投资渠道时,本公司可以设立新的投资账户;在充分保护投保人利益、符合监管部门规定并提前通知投保人的情况下,本公司可以合并、分立或关闭投资账户,或合并、分解投资账户中的投资单位,本合同项下个人账户的资产价值不变。 15.投资账户的资产价值评估投资账户价值为投资账户总资产减去投资账户总负债。 投资账户总资产是指某一投资账户下所拥有的按监管部门规定的核算方法计算出的资产总额。投资账户总负债是指该投资账户中应予支付但尚未支付的投资产品款、交易费用、管理费用、法定税费和其它负债等。 投资账户的资产以投资单位计量,转入投资账户中的保险费均按该账户投资单位价格计算相应的投资单位数。 投资单位数=分配到该投资账户的保险费/该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价格。 投保人向本公司买入投资单位时的价格或投保人向本公司卖出投资单位时的价格,按本合同规定的相应的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确定。投资单位价格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 通常情况下,本公司至少每周对投资账户资产价值评估一次,至少每月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公众媒体上公布投资账户单位价值。 16.个人账户的投资单位数一、初始投资单位数 个人账户中各投资账户内的初始投资单位数,等于分配至各投资账户的金额除以与其相应的投资单位价格。 二、投资单位数的增减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个人账户中各投资账户内的投资单位数将随着保险费的交付、风险保险费和保单管理费的收取、全部或部分个人账户价值的转换或个人账户价值的部分提取而相应增减。 17.投保人对投资账户的选择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一个或多个投资账户,并确定保险费进入各个投资账户的比例。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批准后,变更其未来保险费进入各投资账户的比例。 变更后的投资账户资金分配比例将于本公司批准变更之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生效。 18.个人账户价值的确定个人账户是本公司为投保人单独设立的账户,用于记录本合同项下投保人在各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数量。 个人账户价值等于本合同项下投保人在各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数与其相应的投资单位价格的乘积之和。 本公司每年将至少提供一份投资连结保险年度报告给投保人。 19.暂停或迟延评估和交易当出现非本公司所能控制的如下情况导致无法按时对投资账户进行正常评估和交易时,本公司可以暂停或迟延投资账户的评估和交易。 一、投资账户投资的证券市场被关闭或被限制、暂停交易时; 二、投资账户的投资对象被暂停交易或计价时; 三、投资账户内的资产不能被估价或不能按既定的投资目标被投资时; 四、其他不可抗力(见41.23)因素导致本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