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信诺智富赢家投资连结保险B款
2014-08-21 13:32:5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招商信诺智富赢家投资连结保险B款
适用年龄:6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 满期生存金
一、身故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身故,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如下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投保人缴纳的首次保险费扣除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累计部分提取的个人账户价值总和(含本公司扣取的提前部分提取手续费)后所余数额的10%。
2.按本公司索赔申请审核完成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出的个人账户价值。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失踪,之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以法院宣告日为被保险人身故日,按照本条款“身故保险金”项下(一)的规定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又生还,保险金获取人必须在被保险人被证实仍然生存之日起三十日之内把已经领取的身故保险金中超出个人账户价值的部分退还给本公司。本合同效力不予恢复。
二、意外身故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由于意外事故而受到意外伤害,并且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再给付如下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投保人缴纳的首次保险费扣除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累计部分提取的个人账户价值总和(含本公司扣取的提前部分提取手续费)后所余数额的40%。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失踪,之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以法院宣告日为被保险人身故日,按照本条款“意外身故保险金”项下(一)的规定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额外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又生还,保险金获取人必须在被保险人被证实仍然生存之日起三十日之内把已经领取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本公司。本合同效力不予恢复。
三、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五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本公司按该保单周年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个人账户价值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招商信诺智富赢家投资连结保险(B款)
第一部分 保障条款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条件 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 年龄在六十天至六十周岁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身故,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如下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 止。
1.投保人缴纳的首次保险费扣除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累计部分提取的个人账户价值总和(含本公司 扣取的提前部分提取手续费)后所余数额的10%。
2.按本公司索赔申请审核完成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出的个人账户价值。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失踪,之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以法院宣告日为被保 险人身故日,按照本条款“身故保险金”项下(一)的规定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 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又生还,保险金获取人必须在被保险人被证实仍然生存之日起三十日之 内把已经领取的身故保险金中超出个人账户价值的部分退还给本公司。本合同效力不予恢复。
二、意外身故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由于意外事故而受到意外伤害,并且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 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再给付如下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投保人缴纳的首次保险费扣除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累计部分提取的个人账户价值总和(含本公司扣 取的提前部分提取手续费)后所余数额的40%。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失踪,之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以法院 宣告日为被保险人身故日,按照本条款“意外身故保险金”项下(一)的规定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额外给 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又生还,保险金获取人必须在被保险人被证实仍然生存之日起三十日之 内把已经领取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本公司。本合同效力不予恢复。
三、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五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本公司按该保单周年日后第一个评
估日的个人账户价值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或伤害被保险人;
(二)本合同生效日之前已存在病症及其并发症;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从事违法、犯罪的活动或拒捕;
(五)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七)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恐怖活动;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因此导致的疾病。 因上述原因而致被保险人身故,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个人账户
价值,本合同终止。个人账户价值以本公司索赔申请审核完成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价值为准。
二、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一)怀孕(含宫外孕)、分娩、流产或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食物中毒,整容手术,医疗事 故;
(二)被保险人在任何军队、警察部队、民兵或准军事组织中服役、执行任务或受训期间(无论意外 伤害是否在被保险人休假或未穿制服期间发生);
(三)驾驶摩托车,参与任何水、陆、空交通工具的竞赛,作为职业运动员参与任何体育竞赛;
(四)参加任何空中运动、空中旅行或任何航空活动,但是以乘客身份付费乘坐民用或商业航班进行 旅行时除外;
(五)进行跳伞、滑翔、潜水、滑雪、滑水、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拳击运动、特技表 演、赛马、机索跳(蹦极)等高风险运动。
第五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本合同自投保人缴付首次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时间以保险单中载明的生效
时间为准。本公司对本合同应承担的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
第六条 保险费及其分配 一、保险费的��纳 首次保险费由投保人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和金额缴纳。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还可以随时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同意后缴付额外保险费。投保人每次缴 纳的额外保险费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元,且必须是1000元的整倍数。
二、保险费的分配 投保人每次缴纳的保险费在按本合同第十八条的规定扣除初始费用后,剩余保险费根据投保人指定的
投资比例按如下价格买入相应的投资单位,转入个人账户中。
(一)对于首次保险费,投保人可以选择在犹豫期结束后进行投资或在本合同生效后立即进行投资。 买入投资单位的价格分别为:
1.投保人选择在犹豫期结束后进行投资的,买入投资单位的价格为本合同犹豫期结束日后第一个评估
日的投资单位价格。
2.投保人选择在本合同生效后立即进行投资的,买入投资单位的价格为本合同生效日后第一个评估日 的投资单位价格。
(二)对于额外保险费,买入投资单位的价格为本公司收到该笔保险费并且批准申请之日后第一个评 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
第七条 个人账户价值低于最低限额时的处理
个人账户价值在任何一个评估日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人民币1000元)时,本合同立即终止, 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终止日后的第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结算向投保人退还个人账户价值。
第八条 合同解除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向
本公司提交解除合同申请书和保险合同原件等退保资料。
如果投保人解除本合同,则本合同下所附的所有附加合同和附加险须一并解除。 一、犹豫期退保
自投保人书面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0日内为犹豫期,投保人在犹豫期内向本公司书面提出解除本合同 的,本公司按以下方式处理:
1.如果投保人选择在本合同犹豫期结束后进行投资的,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所交全部保险费,本 合同自始无效。
2.如果投保人选择在本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