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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安康天使终身寿险有什么不同?

2014-08-27 10:04:1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事故的,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并在给付保险金时,从中扣除欠交的风险保险费和保单管理费。投保人在宽限期内支付保险费的,我们于收取保险费的同时扣取欠交的风险保险费和保单管理费。

  6.2合同效力中止除本主合同另有约定外,您超过宽限期仍未支付保险费的,则本主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我们对本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在本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个人账户价值将予冻结并不计算利息。

  6.3合同效力恢复本主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我们收到保险费后,按照本主合同宽限期的实际天数扣取欠交的风险保险费;并按照复效之日至下一个结算日前一日的实际天数扣取相应的风险保险费和当月的保单管理费。

  自本主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其他事项

  7.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主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3年龄性别错误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我们有权更正并根据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与性别收取以后各月的风险保险费。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我们已收取的风险保险费低于应收取的风险保险费的,我们有权要求您补交差额的风险保险费。若被保险人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将根据被保险人真实年龄和性别,按实际累计已交风险保险费与累计应交风险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实际已交的风险保险费所能购买的基本保险金额。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我们已收取的风险保险费高于应收取的风险保险费的,我们会将所有多收取的风险保险费退还至您的个人账户,而所购买的基本保险金额维持不变。

  (4)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本主合同生效超过2年的,我们将参照本条第(1)、(2)、(3)款处理。

  7.4事故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原因不明,除法律所不允许的情形外,我们可以要求解剖检验或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7.5争议处理您和我们发生争议时,您可以从以下两种争议处理方式中选择一种:

  (1) 提交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

  (2)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您选择以仲裁方式作为合同签署或履行过程中争议处理的方式,需与我们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如果没有选择争议处理的方式、选择仲裁但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不存在,则以本条上述第(2)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