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安康天使终身寿险有什么不同?
2014-08-27 10:04:1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受益权���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保险事故通知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身故保险金申请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保险金的给付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失踪处理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主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应于知道后30天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主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3.6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为5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x保险费的支付
4.1保险费的类别本主合同的保险费分为期交保险费与追加保险费。在支付期交保险费的同时您还可以支付追加保险费,用于增加个人账户的价值。
4.2期交保险费本主合同的期交保险费的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本主合同每人民币10,000元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期交保险费金额为1,000 元,约定的每期期交保险费不得低于2,000 元。期交保险费的交费方式为年交,交费期限为终身。
您按照本主合同约定向我们支付首期期交保险费后,应于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期交保险费。
4.3期交保险费的缓交您支付首期期交保险费后,若个人账户价值足以支付风险保险费和保单管理费,您可选择暂缓支付期交保险费,本主合同继续有效。
您暂缓支付期交保险费的,以后每次支付期交保险费时,须按顺序依次支付以前各期缓交的期交保险费,最后支付当期的期交保险费。
4.4追加保险费您按照本主合同的规定支付应交期交保险费后,经我们同意,可随时支付追加保险费,用于增加个人账户的价值。每次支付的追加保险费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元,且为1,000元的整倍数。
4.5保险费的分配和初始费用的收取您所交纳的期交保险费以及每笔追加保险费,经我们按照下列比例扣除初始费��(见释义8.11)后,计入个人账户。
期交保险费期交保险费初始费用扣除比例
第一期27.5%
第二期15.0%
第三期10.0%
第四期~第五期7.5%
第六期~第十期5.0%
第十期以后2.0%
每笔追加保险费初始费用的扣除比例为5.0%。
4.6风险保险费我们为履行本主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需收取相应的风险保险费。我们将于本主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及每月结算日零时从您的个人账户中按实际天数扣除当月的风险保险费。风险保险费的金额根据被保险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