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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安康天使终身寿险有什么不同?

2014-08-27 10:04:1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申请变更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只能变更一次。

  基本保险金额增加本主合同生效一年后,您可向我们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您按照本主合同的规定已支付了以前各期以及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5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

  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按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见释义8.5)出具的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险责任自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生效。

  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最高限额为期交保险费的50倍。

  基本保险金额减少本主合同生效一年后,您可向我们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险责任自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效力终止。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0元。

  在本主合同结算日和结算利率公布日期间我们不受理变更基本保险金额的申请。

  2.4保险期间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保险单上记载的本主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2.5保险责任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本主合同终止。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释义8.6)导致身故,无等待期。如果您在等待期内部分领取过个人账户价值,我们在返还保险费时将扣除您已部分领取的金额及相应的手续费。

  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身故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2.6保险责任的免除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主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8.7);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8.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8.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8.10)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7)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经我们同意,您申请基本保险金额增加的,如被保险人在新增基本保险金额生效之日起2年内因自杀导致身故的,我们对新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7保险责任的终止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主合同及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1)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您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

  (2)本主合同其他条款所列保险责任终止或本主合同终止的情形;

  (3)本主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自本主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您与我们未达成复效协议的。

  w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保险金受益人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