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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

2014-11-11 10:23:5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平安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怎么样?

  平安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6周岁至25周岁

  产品险种:少儿保险

  意外保障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 30 日为等待期,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进行治疗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或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无论住院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30日,本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满期日后 90 日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就其每次住院实际支出的床位费、手术费、药费、治疗费、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等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免赔额后按约定级距和给付比例分段计算累计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免赔额、级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约定保险金额为限。

  本公司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对于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符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的补偿后,在住院医疗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约定级距和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平安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平保养发[2010]77号,2010年 4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提示: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平安学生一年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

  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

  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

  为准。

  第三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 30 日为等待期,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进行治疗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或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无论住院治疗时间与生

  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30日,本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满期日后 90 日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就其每次住院实际支出的床位费、手

  术费、药费、治疗费、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等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免赔额后按约定级距和给付

  比例分段计算累计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免赔额、级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享有社会医疗保

  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

  以约定保险金额为限。

  本公司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

  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对于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

  支付范围相符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的补偿后,在住院医疗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按照本合

  同约定的免赔额、约定级距和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