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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

2014-11-11 10:23:5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后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

  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它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

  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

  外。

  被保险人应在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医院就诊,若因急诊未在约定医院就诊的,应在住院后3 日内通

  知本公司,并根据病情好转情况及时转入约定的医院。若确需在非约定的医院就诊的,应向本公司提出书

  面申请,本公司在接到申请后3日内给予答复,对于本公司同意在非约定的医院就诊的,本公司按约定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

  由住院医疗保险金申请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和其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4.医疗费用结算清单;

  5.医疗病历;

  6.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的证明(被保险人能享受社会医疗保险或公

  费医疗保障时需提供);

  7.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申请人申请保险金时,如提供的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

  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二条 保险金给付

  住院床位费按普通病房标准给付,确实需要入住特殊病房或一次性检查费用、治疗费用超过200元的,

  必须书面通知本公司并获得本公司书面同意。否则,本公司将按普通标准给付(检查费、治疗费按 200元

  标准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会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

  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三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计算。

  第十四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附加

  合同注明的最后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五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附加

  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书

  面的变更协议。

  第十六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

  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七条 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一)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平安学生一年定期寿险的合同效力终止;

  (二)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

  第十八条 争议处理

  本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

  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释义

  【本公司】指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连续投保】指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续保同一险种,且续保保单的生效日为原保单到期日的次日。

【意外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